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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上一期   下一期
在决疑的实践中见自己、见众生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鲍键

  《正义的决疑》

  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司法人员如何既准确适用法律,又最大程度符合民众的朴素正义观,常常成为困扰办案的现实难题。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在《正义的决疑》一书中,将近年来多个备受舆论关注的案件融入虚拟案例并进行探讨,如情人勒索分手费刑法管不管,不作为的网络平台能否主张“技术中立”等等,作者将深刻的刑法教义学化作市井街巷的烟火故事,并以生动的语言、独到的逻辑分析,将故事背后的法理情思辨徐徐展开。

  我也曾关注过书中不少案件,并不断思考,在这些案件中,司法的判断离正义究竟是近了还是远了?这本书给了我答案:正义并非宏大的命题叙事,而是蕴含在审慎理性决疑之时,在体察世情人心之内,更在司法人员致良知的实践之中。

  在决疑中“看见众生”

  司法要强化实践理性,要实现合乎人心的正义。一些案件的司法结论似乎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之所以引发舆论争议,很大程度在于结论偏离了社会大众最朴素的是非观、善恶观,偏离了常情、常识、常理。因此,本书封底的一段话尤为关键:“朴素的正义直觉,每个人都有,那不是法律人有别于普通人之处。而通过解释与适用法律的技艺,回应和实现公众的正义感,这才是法律人存在的价值。”

  车浩教授强调决疑的实践理性,即不追求认知上的确定性和真理性,而是“运用理性决定在特定情势下如何行动才算正当,找到可以有效解决现实难题的妥当方案”。这意味着,司法决疑不是主观臆断,更不应迎合舆论而权宜行事,而应以规范的分析方法为基础,以法律文本为依据,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最妥当、最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作者对“无证出售玉米案”的分析,正体现了这一理念。在该案中,再审改判观点认为虽然当事人的行为形式上违法,但实质上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不构成犯罪。但车浩教授另辟蹊径,从上下位法的制定逻辑、修改脉络出发,论证下位法不存在与上位法的冲突,从而反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下位法)有关“农民收粮无需办证”的条款属于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位法)中隐含的内容。这一解释,既弥合了条文表面的差异,实现了法律体系内部的自洽,又确保了实体结果的可接受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正义的决疑》还提醒我们,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舆情,但绝不能被舆情裹挟。法律很大程度上是一国在历史传统、社会习惯、善良风俗、道德规范等基础上形成的全民共识。因此,对于案件的判断,必须尽可能围绕法律既定的文本和规则展开,以逻辑、体系、文义等解释方法进行分析,而不是顺着舆论呼声任意解释法律。

  与此同时,面对新问题、新类型案件,要避免动辄要求修法、废法的冲动。社会治理具有高度复杂性,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法律人在面对新问题时,不应将答案简单诉诸立法修法,而应充分分析法律、解释法律、激活法律,在既有规范体系中寻找答案。书中提及由我院办理的“网络诽谤他人出轨”案,同样印证了这一道理。针对网络空间的造谣诽谤行为,传统自诉程序导致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而我院在办理该案时,通过“倾听和发掘内在于法律文字之中的法理”,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明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充分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

  在决疑中“看见个体”

  法律人要常怀悲悯之心、同理之心,关注案件中具体的人。决疑不只是逻辑的推理、条文的适用,更是面向具体的人的正义实践。如果说在决疑中看见众生,是正义判断要合乎人心,契合普罗大众的朴素正义感,那么决疑的第二个层次,就是要关注具体案件中真实的个体。

  车浩教授强调坚持规则与体恤人性的重要性,他提出,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只是有时候被命运所戏,卷入到偶然的旋涡中,成为被害人,或者犯罪人……法律人不能只是关注法律本身,却对案件中的‘人’漠视无睹”。法律人应看到这些案件中具体的人,以及案件背后的社会、伦理、情感、道德等因素,即对个案情境的思考和价值的权衡。法条可以是冰冷的,但判定该如何适用法律的人内心不能冰冷、麻木。法律人的内心应当是温暖的,要以悲悯之心与同理之心对待每一个具体的人。

  因此,在对司法案件的判断中,要充分考虑在具体个案、具体情境和具体时间节点的个体的情况,即以“事中的一般人视角”判断当事人可能作出的行为选择,而不应以一种事后的上帝视角来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合理性及可选择性。司法人员要能够“俯下身来”,既要用悲天悯人的心态关注个体的命运,也要以平等心,设身处地地换位思考。这种对人的同情心和同理心,不是追求法外开恩,而是在法律规则内,充分考量个体境遇、情理因素,作出最合乎人性的判断。

  在决疑中“看见自己”

  决疑的过程,也是法律人内省自觉、修行与致良知的实践。本书腰封上有一句话:“正义能否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决疑,挑战着一个法律人的技艺、智慧和良知。”决疑的过程,表面上是分析案件、适用法律、解决纷争,但最终反映的是法律人的专业能力、认知水平与品德修为。因此,对司法人员来说,办案办的是别人的人生,但办案办的同样是自己的人生。正义的决疑,最终是要“看见自己”。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对自我良知的检视过程,是内观自省的过程,是自我觉察的过程。办案中的每一次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都要问自己:是否契合正义?司法决疑,就是致良知的具体实践。

  真正的司法智慧,不在于掌握法律的多寡和运用逻辑技巧的娴熟与否,而是从内心的觉察、觉悟、觉醒中产生。所谓“自在”,就在于实现内心的觉悟,不被与法律、案件无关的情绪、得失、是非、偏见所干扰,保持客观、中立、平和的心态,从而做到明心见性。法感,从来不是天赋的直觉,而是在长期办案实践中沉淀下来的,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以及对世间万物的深切感悟。

  这一点,对基层检察人员尤为重要。基层检察人员面对的,往往不是穷凶极恶的典型罪犯,不少是因一时错念而误入歧途的普通人。如何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如何在惩罚与宽宥之间找到恰当的“度”,如何平衡法律的安定性与社会变化的不确定性之间的价值取向,考验的不仅是专业能力,更是对人性的洞察、对世情的体悟、对良知的坚守。

  正义不在远方,不在抽象的理论里,而在“平凡的生活和具体条文里”,在一次次具体的决疑实践中。希望每一次理性的决疑,都能将正义的微光穿透厚厚的案卷,照进每一个具体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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