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吉同钧(1854年—1936年),字石笙,号顽石,陕西韩城人,是陕派律学的最后代表,也是兼具传统律学功底与近代法律视野的学者与司法官。他既继承了薛允升、赵舒翘等人的律学精髓与司法操守,又能顺应时代潮流,主张法律因时因地制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探索出一条立足本土、兼容中西的务实路径。 吉同钧的人生与治学之路,历经重重坎坷磨砺。幼年经历关中战乱,成年又遭遇“丁戊奇荒”,科场更是五考举人、四考进士才得中。入仕刑部后,他受薛允升悉心指导,“多看秋审、精研律例”,迅速成长为刑部律学佼佼者。 晚清之际,受西学东渐影响,朝野不少人盲目崇西、主张全盘抛弃传统法律。身处变局之中,吉同钧保持清醒。他主动研究西方法律,系统比较中西法律的优劣,从而对传统法律的本土价值与时代局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时人萧之葆评价其“盖先生于法律一门,寝馈其中者数十年,晚又博考欧美各法,故能荟萃今古,淹贯中西,非仅娴习例案可比。论者谓薛公法学亘绝千古,承薛公之后者先生一人而已”。 吉同钧秉持实用主义的观点,主张“刑法无论今古,不分中外,总以不背习惯、推行尽利为要。现处中外交通、潮流共趋轻刑之时,固不能拘守旧日严法,致与各国大相歧异,然止当损过就中,与外国不甚触背,以求适本国之用”。即法律必须因时因地制宜,既不顽固守旧,也不盲从西化。 吉同钧自号“顽石山人”,思想却全无顽固保守之态,反而极具务实革新精神。早在沈家本之前,他便上呈《上刑部长官减轻刑法书》,提出轻刑建议,是晚清较早提出刑罚轻缓化的律学家。在《大清现行刑律》修订过程中,他将轻刑主张付诸实践,酌删严刑、精简繁文,效仿唐律平恕精神,参用西方新法理念,废除凌迟、枭示等残酷死刑,将枷号、笞杖改为监禁、罚金,轻减裁并斩绞流徒等刑罚,实现了减轻刑罚之意。 此外,吉同钧还是传统律学向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的重要推动者。1906年,他兼任京师法律学堂、法政学堂等四处教习,将自身读律心得与审判经验融入教学。在讲解传统律义的同时,他梳理律条源流、对比中外法律,让学生兼具传统与近代法律视野。他还定期考课学生,亲自拟作答卷,融入法律转型思考,为近代中国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