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版:绿海周刊 上一版   下一版
 
· 陕派律学:“学以致用”的实践法学
· 执律如山 立学千秋
· 慎刑于心以平冤狱
· 坚守贯通中外的律学视野
· 犯罪治理与法治文艺研讨会在京举行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2026-04-03 上一期   下一期
陕派律学:“学以致用”的实践法学
——听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闫晓君细说传统律学的传承与力量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渊

  律学,是中国传统社会独有的、以成文律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兼具学术性与实践性的专门法律知识体系。律学家以律文阐释、逻辑梳理、法理探究为核心,融合儒家经义与审断实践,既参与律典修订,也指导狱讼决断,是中华法系一脉相承的核心学问。

  律学自秦汉发端,经魏晋隋唐、宋元明清持续发展,至清代已形成体系完备、传承严谨的学术传统。晚清同治、光绪年间,西法东渐日盛,传统法制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在这一古今中西交汇、法制转型的关键节点,在清代最高司法机构刑部,一批以地域为标识的律学流派悄然兴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陕派律学和豫派律学。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闫晓君长期深耕陕派律学研究,对其源流、特质与价值有着系统阐释。近日,本报全媒体记者专访闫晓君教授,请他解读陕派律学的形成发展、律学家的精神内核等问题,以期深入挖掘传统律学的当代价值。

  溯源

  律学的来路与根脉

  记者:学界认为,律学是中华法系的精髓。对于大众而言,它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这门贯穿中国数千年的专门学问,其起源、演变与各阶段面貌如何?

  闫晓君:中国传统律学源流久远,内涵丰富,是古代法学的典型形态,它所达到的水准,是“衡量中国古代法文化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我们可以将其发展脉络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起源奠基期,主要集中在夏商周至秦代。夏商周时期在法律方面形成了礼、刑二元结构,《左传》中记载“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以及《礼记》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正是这一结构的鲜明体现,这也为律学的诞生奠定了制度基础。秦代“改法为律”,形成中国历史上较早且体系化程度极高的成文法律体系,所谓“百代皆行秦政法”。

  律学的正式诞生与秦始皇统一后的制度建设息息相关。为统一全国法律,秦始皇一方面“明法度,定律令”,构建统一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推行“法教”,确立“以吏为师”的法律传播与教育模式。秦代对法律适用与解释有严格规定,要求执法之吏必须明习法律;若百姓向执法之吏询问法令含义,执法之吏须明确告知,如拒不告知,或告知内容曲解法律,则要以吏民所问法令对应的罪名惩处执法之吏。在此背景下,一种专门研究、解释具体法律规则和法律名词术语、明确“法令之所谓”的学说应运而生,这便是早期律学。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正是秦代律学的经典成果,也标志着律学正式形成。

  第二阶段是兴盛成熟期,主要在汉代。中国近代法律史学家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称“汉世律学最盛”,施愚为其作序亦言“我国律学之盛,始于秦而备于汉”。汉代律学的兴盛与经学(阐述儒家经典之学)昌明密不可分,形成“引律入经”与“引经注律”的双向融合格局,律学也完成从法家之学向儒法合流形态的转变。同时,秦汉律学传承带有显著的私学、家传特征,律学家多由廷尉等司法官成长而来,如西汉杜氏(杜周、杜延年父子)世传“大杜律”“小杜律”,东汉郭氏(郭躬、郭镇)数世传习法律,皆是当时律学传承的典型写照。

  第三阶段是传承发展期,涵盖宋元明清。这一时期的律学传统一脉相承且持续发展。元代较好地保留了唐宋律法的传统,明代在恢复唐律基础上,对律文进行删改增益,调整犯罪构成与量刑标准;清律则基本继承明律,仅在律文中增加诸多律注以明确律意。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律典的修订,均由当时的律学家参与完成。为了统一律文适用,明清两代还不断修订条例,作为律的补充与实施细则。这种立法与司法的双重需求,大大推动了明清律学研究,也为晚清陕派律学的兴起奠定了坚实基础。

  探微

  晚清律学的陕西力量

  记者:通过您的介绍,我们更加理解陕派律学崛起的历史分量。在您看来,这个诞生于同治、光绪年间,以陕西籍刑部官员为核心的学术流派,最核心的内涵是什么?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怎样的地位?

  闫晓君:必须明确,陕派律学并非陕西地区的律学,而是晚清时期一群出身陕西、任职刑部的学者型司法官,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研究对象,既坚守传统律学的考据、阐释方法,又紧密结合实践,从而形成独具特色的学术与实践体系。它既是传统律学发展的最后高峰,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律学流派。具体可从四个方面理解其地位:

  从历史定位看,陕派律学上承秦汉以来的千年律学传统,完整继承传统律学的知识体系与研究方法,又逢西法东渐的大变局时代。在传统法律体系受到西方法律冲击、朝野上下多有动摇的时刻,陕派律学家始终对传统律学抱有深厚的坚守与自信,以自身的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为中国传统律学作出最后的总结与传承。

  从学术价值看,陕派律学是中国传统律学的集大成者。以薛允升、赵舒翘、吉同钧为代表的陕派律学家,拥有深厚的传统律学功底,上溯历代律典、下研大清律例,通过著书立说、修订律例,系统梳理总结传统律学知识体系——围绕律文的源流、含义、适用场景等展开考据与阐释,厘清律与例的关系,修正律文中的矛盾与歧义。如薛允升《读例存疑》对清代律例的系统梳理、赵舒翘《提牢备考》对狱政制度的规范总结,都是陕派律学的代表性成果。吉同钧开展的中西法律比较研究,更让传统律学在近代化浪潮中完成最后的学术传承,为中华法系留下宝贵的学术财富。

  从司法价值看,陕派律学践行传统司法“推鞫得情,处断平允”的核心理念。“学者+司法官”的双重身份,使陕派律学家的审断既有理论支撑,又有实践积累,实现了学与用的融合,从根本上保证裁判的精准与公允。薛允升不畏强权、赵舒翘坚守底线、吉同钧务实求真,皆是对公平公正的躬身践行。

  从精神价值看,陕派律学铸就了以坚守、刚正、务实、本土为核心的律学精神。“坚守”是对律学本心与法律正义的坚守;“刚正”是司法官不畏强权、秉公执法的职业操守;“务实”是不尚空谈,让研究与改革皆立足实践;“本土”是坚守法律本土化,贴合本国历史与民俗。这既是陕派律学家的品格,也是传统法律人的精神写照。

  识人

  学者与司法官的双重修炼

  记者:您多次提到薛允升、赵舒翘、吉同钧。他们似乎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既是饱读诗书的学者,又是执掌刑名的司法官。这种双重身份,塑造了陕派律学哪些鲜明特质?

  闫晓君:双重身份正是问题的关键。陕派律学家多年饱读儒家经典,考中进士后分发刑部任职,继而潜心研读律令、钻研判例,完成从儒生到司法官的角色转变,也实现了儒家经义与律义的深度融合。这也决定了陕派律学不是空谈理论的学术,而是“学以致用”的实践之学,核心是一边断案、一边研究,既用律学知识指导实践,又从实践中完善律学研究。

  作为司法官,他们身处审断一线,手握生杀予夺大权,拥有丰富的听讼断狱经验;作为学者,他们以实践为根基,穷究律例、梳理源流、著书立说,阐释律意。这种双重身份,造就了陕派律学重实践、重考据、重公允的特质,也让陕派律学家兼具学者的严谨与司法官的刚正,成为晚清刑部律学的核心力量。

  陕派律学的崛起,是当时刑部的一道独特风景,时人对陕人研习法律的天赋与努力多有赞誉。清代文人曹允源在为赵舒翘的《慎斋文集》作序时便说:“国家政事分掌于六曹,而秋官一职关人生命,视它曹尤重。为之长者类多擢自曹司重望,谙习法令。即叙劳外简,往往不数年骤跻右职,入掌部纲。故它部长官迁调不常,而秋官任独久,盖非精研其学者不能尽职也。陕西人士讲求刑法若有神解夙悟。”所谓“神解夙悟”,虽不乏溢美之词,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问道

  把律学智慧融入当下

  记者:陕派律学的学术特质与精神内核,对于今天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哪些启示?

  闫晓君:陕派律学为当代法律发展留下的启示,源于其学术特质与精神内核,核心有三:

  其一,法律研究与司法实践必须深度融合。陕派律学家的成功,在于其研究不脱离实践、实践以研究为支撑,当代法治建设同样需要避免研究与实践的脱节,让法学研究扎根司法实践,让司法实践反哺法学研究。其二,司法者必须坚守崇高的职业操守。古人对司法官的要求,不仅是精通法律,更要有刚正不阿、追求公平正义的勇气,敢于抵制外界干扰,这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也是陕派律学家留给当代司法人员的重要启示。其三,法律发展必须坚持本土化与国际化有机统一。吉同钧“不背习惯、推行尽利”的理念,道出了法律发展的本质。法律是本土化产物,任何改革与借鉴,都不能脱离本国国情,同时要顺应世界法律发展趋势,吸收先进经验,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平衡。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

检察日报绿海周刊05陕派律学:“学以致用”的实践法学 2026-04-03 2 2026年04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