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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是东南亚地区具有多元法律文化特征的国家。马来西亚检察制度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以普通法系传统为基础,结合联邦制国家结构与多元社会特点不断演进,融合本土社会治理需求,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运行模式。 马来西亚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马来西亚的政治体制中,检察权属于行政权范畴,检察机关是政府行政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保持着相对独立的地位。《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45条规定,马来西亚总检察长身兼国家首席法律顾问与最高检察官双重职务,《马来西亚刑事诉讼法典》第376条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职权,明确总检察长对全国所有刑事检控及诉讼程序行使管控权与指挥权,形成了宪法授权与法典细化的检察权基础。 马来西亚检察机关由总检察署和分布于全国13个州的州级检察署共同组成,形成了层次分明、职能完备的检察组织体系,其组织架构与职权配置由宪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从结构划分来看,该组织体系遵循职能专业化原则搭建内部框架,各级检察机关根据业务领域的差异,设立对应的职能部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总检察署,承担着整个体系的关键法定职责:一方面,负责行使《马来西亚刑事诉讼法典》第376条赋予检察官的各项权力,主导在地方法院和治安法院提起公诉及相关执行工作,同时处理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及联邦法院的刑事案件审理、上诉、申请与复核事宜;另一方面,为执法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与检控指示,审阅调查报告并判断检控证据是否充分。为精准高效履行上述职权,总检察署内设7个专门职能部门,各部门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具体职能如下: 一是赦免委员会事务部门。依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42条相关条款,负责拟定总检察长的书面意见,协调各州法律顾问办公室与总理府法律事务司的工作衔接,统筹处理联邦及各州赦免委员会会议的相关事宜。 二是商业与网络犯罪案件检控部门。核心职责为审查调查卷宗,推进商业犯罪与网络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同时为马来西亚国家银行、证券委员会、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等监管与执法机构提供针对性法律咨询服务。 三是重大犯罪案件检控部门。通过审查调查文件、出具法律指导意见、推进检控程序等,承办重大刑事案件,保障复杂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四是一般犯罪与公共秩序案件检控部门。办理《马来西亚刑法典》及配套公共秩序管理法案项下的一般刑事犯罪与公共秩序类案件,即常见的侵害财产或人身安全、社会治理类犯罪案件,同时负责签发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审理的同意函及移送函,并参与相关听证程序的开展。 五是性犯罪与家庭暴力案件检控部门。专注于性犯罪与家庭暴力案件的检控事务,为案件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法律指导,全力推进此类案件的公诉进程,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六是反洗钱与犯罪所得没收案件检控部门。依据马来西亚《1988年危险毒品(财产没收)法》及《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承担相关案件检控职责。通过参与法庭诉讼,对涉及非法收益案件的陈述申辩材料及调查文件进行审核。 七是跨国犯罪案件事务部门。依据相关国内法律及国际条约,负责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案件的处理工作,通过与外国对应机构及国内相关利益方建立联络机制,协调并推动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合作。 马来西亚检察机关的职权运行机制 马来西亚检察机关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兼具灵活性与规范性的职权运行机制。 一是裁量权的自主行使。裁量权的自主行使是马来西亚检察机关职权运行的显著特征,贯穿案件审查、起诉决策与程序终止全过程。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45条,总检察长有裁量权决定是否发起、进行或终止除在伊斯兰法庭、土著法庭或军事法庭之外的任何刑事诉讼程序。总检察长的追诉裁量权不受任何外部指令约束,仅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判断标准。检察机关裁量权的自主行使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起诉与否的决定。检察机关需综合考量证据充分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追诉成本等因素,对证据不足或社会危害轻微的案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起诉罪名的选择。对于涉及多个罪名的案件,可根据证据情况选择最适宜的罪名起诉。其三,程序终止权。即便案件已提起公诉,若出现新证据或公共利益需要,总检察长仍可决定撤回起诉。此外,为防止裁量权滥用,马来西亚检察机关还设置了内部制约机制,对诸如涉及政治人物的腐败案件或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的起诉决定需经总检察长亲自审批,对普通案件则实行多级审查制度,由基层副检察官提出初步意见,报上级检察官复核后作出最终决定。 二是案件流转的程序控制机制。通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把关,实现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刑事追诉合法性。侦查机关完成调查后,需将完整的调查卷宗移送副检察官审查。检察机关的审查重点包括证据合法性、取证程序合规性、法律适用准确性三个方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出具补充侦查意见书,明确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特定证据;对于取证程序违法的案件,可排除非法证据并决定不起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则由检察机关起草起诉书并向相应法院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兜底把关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各个环节,确保有效过滤不合格案件。 三是特殊犯罪的专项治理机制。针对毒品犯罪、腐败犯罪等高发领域,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特殊授权、专业团队建设与跨部门协作提升追诉效能。就跨境犯罪而言,马来西亚作为东盟成员国之一,深度参与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自2004年创立以来,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持续强化区域内检察机关协同打击跨境犯罪、维护民众权益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综合能力。2025年9月,第十五届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召开,主题为“数字时代打击洗钱、腐败犯罪及资金追缴”。会议期间,马来西亚代表团与各国代表团围绕数字时代跨境犯罪新挑战深入研讨,签署联合声明,达成司法协助、信息共享与人员培训等共识。这与马来西亚检察机关专项治理特殊犯罪的协作理念一脉相承,既是马来西亚检察制度“公共利益导向”的延伸,也是其灵活适配时代需求的体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