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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9 上一期   下一期
区分法律判断与专业判断 准确认定司法会计鉴定效力
张泽涛 张静静

  张泽涛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连接财务会计事实与刑事认定的桥梁,在涉税犯罪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据价值。其核心功能在于弥补司法人员在财务专业认知上的局限,并对零散的财务证据进行专业整合与证明力补强,能够将抽象的交易与庞杂的财务数据转化为可供司法认定的具体事实,为涉税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客观依据。然而,在当前打击涉税犯罪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存在部分鉴定机构充当办案机关的“记账员”、鉴定意见越俎代庖进行法律定性、将审计报告混同为鉴定意见使用等问题。对此,笔者认为,亟须正本清源,正视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规范面向,通过考察以下几方面内容,对其效力作出准确认定。

  主体是否适格:鉴定机构与人员应当具备实质性专业能力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司法会计鉴定设立专门的行政许可,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领域是“无门槛”的竞技场。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格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与人员必须具备实质性专业能力。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逃税犯罪等相关涉税案件中,交易链条错综复杂、资金流转方式隐蔽、发票抵扣关系混乱,对鉴定机构和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相关人员须深度理解税法原理、会计准则以及特定行业商业模式。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兼具财务会计、税务处理知识的专业人员,鉴定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财税类高级职称或一定年限财会审计、司法会计鉴定实务经验之一,能够独立完成涉税案件中复杂财务会计和税务问题的鉴别与判断,熟练掌握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规范和技术方法。审判机关在采信鉴定意见前,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专业背景与业务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从源头上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可靠。

  检材基础是否可信:确认来源合法、提取规范且完整

  检材是鉴定的逻辑起点,其来源、提取程序、保管链条及完整性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涉税犯罪案件的鉴定检材通常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发票领购簿、合同协议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鉴定机构接收检材时,应当进行前置性审查,核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相关,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需强调的是,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检材。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客观的财务会计资料,通过“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会计逻辑闭环来还原案件事实,而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特点,不能直接用于鉴别、判断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将言词证据作为检材会导致鉴定意见丧失客观中立性。

  名称是否准确:审计报告与鉴定意见的甄别

  实践中,存在将专项审计报告混同鉴定意见使用的情形,这绝非单纯的形式瑕疵,而是关乎证据种类归属与证据能力的实质性问题。

  首先,二者法律属性迥异。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旨在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具有独立的证据资格;而审计报告是依据审计相关准则,对财务信息公允性发表专业意见,属于市场化专业鉴证服务成果,可以作为案件线索或者普通书证。其次,二者程序规范不同。司法鉴定遵循严格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诉讼证据规则,侧重涉案事实的客观还原;而审计报告常依赖被审计单位内控且允许抽样。二者混用,实则是以审计鉴证结论僭越刑事证明标准,既不符合诉讼规范,还可能因证据效力问题影响案件实体公正。

  定位是否准确:还原客观事实而不越权进行法律评价

  法律判断是司法机关的专属职权。司法会计鉴定仅为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中涉及会计事实的辅助手段,鉴定意见应严格围绕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作出,不能取而代之,去解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行为的法律性质,“以鉴代审”不可取。

  具体而言,鉴定意见中不应直接出现“虚开”“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所得”“非法获利”等法律定性表述。鉴定人可以鉴定的是:特定期间企业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留抵退税额,以及已申报税额与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距,资金回流情况等财务会计结论。至于上述结果是否构成涉税犯罪,需经法庭质证与辩论,由司法人员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这属于司法机关的专属判断权,并非鉴定人可以认定的内容。

  程序是否合法:强化鉴定人出庭与实质性质证

  鉴定意见并非“证据之王”,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充分质证才能确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往往涉及复杂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辩护方往往难以通过书面审查发现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数据来源是否可靠、是否附有原始会计凭证,导出的财务数据是否源于正确的财务账套系统、数据筛选规则是否科学、税务核算过程是否完整等细节,仅凭一纸书面结论往往无从判断。

  鉴定人出庭,清晰、完整地阐述涉案财税数据来源、计算过程与方法、鉴定意见的依据,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回应各方质疑,是展示鉴定意见证据能力、方便审判人员审查涉税案件事实细节的重要程序性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提升鉴定意见质量、强化鉴定意见司法审查并确保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司法会计鉴定在涉税犯罪案件中扮演着“显微镜”与“计算器”的双重角色,其功能的发挥必须被严格限制在法治轨道之内。办案机关应当正视涉税犯罪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辅助定位,加大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强化质证程序的刚性约束,确保鉴定意见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双重检验,从而在打击涉税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最佳平衡。这既是法学理论的应然呼唤,更是检察实务的必由之路。

  (作者分别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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