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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9 上一期   下一期
汲取传统智慧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检察保护
陈俊 周钰珂

  陈俊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既要靠刑事打击的硬约束,也要靠价值引领的软实力。

  □当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将历史遗存视作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将传统技艺视作先民智慧的结晶,激发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内在自觉,为相关保护工作奠定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回望中华法系数千年的演进历程,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思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以法治方式守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重任。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智慧,推动传统理念与现代法治实践深度融合,既是传承中华文脉的历史使命,也是以检察担当助力文化强国建设、夯实民族复兴文化根基的时代责任。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思想与制度

  我国古代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可追溯至先秦时期,经过数千年的积淀,形成了以礼制为基础、以成文法为主干、以乡约民俗为补充的保护传统。

  礼制规范中的保护思想。礼源于祀,早在先秦时期,对宗庙器物、陵寝重器以及祭祀仪典的保护便已纳入礼制范畴。《礼记》载“大夫、士去国,祭器不逾竟”,要求大夫、士人离开本国时,不得携带祭器出境。对于祭祀礼仪、音乐舞蹈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礼制亦有严格规范,《周礼》设“大司乐”掌教乐舞,“肆师”掌祭祀之位,确保礼仪传承不失。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列国对青铜礼器的重视,催生了早期的文物收藏意识。孔子“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态度,倡导对古制的尊重,是后世士人珍视古物、传承古礼的重要思想基础。

  成文律典中的保护制度。《唐律疏议》载“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园陵即帝王陵寝,其内一草一木均受法律严格保护,盗伐者处以重刑;对于碑碣、石兽等陵墓附属设施,规定“诸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徒一年”,明确将石刻文物、石像生等纳入法律保护。宋代金石学高度发达,欧阳修《集古录》、赵明诚《金石录》等著作,以学术研究的方式推动了对古物价值认知的发展。明清时期,法律规定更为细密。《大明律》除规定“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外,还列举了凤阳皇陵、南京孝陵等具体保护范围。《大清律例》进一步细化,对毁坏历代帝王、先圣先贤陵墓者处以重罚。

  乡约民俗中的保护实践。在成文法之外,民间乡约、宗族规约、行帮章程等构成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基础。明清时期,许多地方宗族将保护祖墓、祠堂器物以及家族礼仪、祭祖仪轨写入族规家训。徽州文书中有大量关于保护祖墓树木、禁止盗卖祠堂祭器、规范祭祀程序的规约,违者由族长依族规处置,严重者送官究办。各地会馆、行帮对行业祖师祭祀、传统技艺传承亦有所规约,如戏班对梨园祖师庙的保护、工匠对行业口诀的秘传规矩,客观上起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这些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相互配合,形成了礼法并用、官民共治的保护传统。

  传统智慧的当代实践启示

  我国古代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或“文化遗产保护”概念。历代律典、礼制规范及乡约民俗中,对宗庙器物、陵寝碑碣、祭祀仪典等特定对象的保护,虽源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但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保护历史遗存的作用,其理念内核可为当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敬天法祖”观念与文化敬畏意识的培育。古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根基,在于“敬天法祖”“慎终追远”的文化观念。宗庙彝器之所以被珍视,因其承载着祖先的记忆;陵寝碑碣之所以受保护,因其关联着血脉的联结;祭祀仪典之所以代代相传,因其维系着家族的认同。这种将文物和文化遗产视为祖先遗泽、民族记忆的观念,赋予了保护工作以超越功利的道德力量。当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传承这种敬畏之心,将历史遗存视作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将传统技艺视作先民智慧的结晶,激发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内在自觉,为相关保护工作奠定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

  “德主刑辅”思想与全方位保护模式的践行。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德主刑辅”,在保护领域体现为惩处与教化并重。《唐律疏议》对盗毁园陵草木者处以重刑,同时在解释中阐明立法本意,使刑罚具有道德教化功能。乡约族规中的道德教化,则能从源头上预防破坏行为的发生。这对当代检察履职具有启示意义: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既要靠刑事打击的硬约束,也要靠价值引领的软实力。一方面,在守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安全底线上必须态度坚决、打击有力。针对此类犯罪多呈现产业化、链条化的特点,应围绕文物交易、非遗技艺侵权等领域纵向深挖关联犯罪,上追盗掘、盗窃文物行为,下查倒卖、销赃、走私文物及非法利用、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行为,深挖幕后洗钱等黑幕,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防治。提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质效,让违法犯罪承担相应的经济制裁,实现“惩罚犯罪”与“文物修复”的双重价值。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注重释法说理,通过典型案例宣传等,提升公众保护意识,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更注重传承人的培养和公众的参与,让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防患未然”理念与预防性保护的推进。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取之有度,用之有节”“防患未然”的智慧。《礼记》中就有按照时令保护自然资源的记载。这种理念可引申至文物和文化遗产的预防性保护。保护工作的最高境界,应当是防患于未然。传统律法对园陵草木的提前保护,对碑碣石兽的日常维护要求,对礼仪传承的定期演练,体现了预防优先的理念。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对于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存在重大风险的文物安全隐患,对于面临失传风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检察机关可督促行政机关履行预防职责,这正是这一传统的当代表达。应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前延监督触角,将隐患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出现不可逆的严重损害后果。推动源头治理与长效常治,将检察监督与古城保护利用规划、非遗传承发展规划等深度衔接,助力相关部门完善文物安全日常巡查、常态化管护、风险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经费保障,以及非遗扶持、文化遗产宣传等制度机制,推动保护工作从个案整改向系统治理转变、从被动修复向主动预防升级。在坚守保护底线前提下,监督引导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合理利用项目,让“沉睡”的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实现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官民共治”传统与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格局。“官民共治”强调政府与社会协同合作、共同承担责任的治理模式。国家律典规定刑罚,乡约族规进行教化,会馆行帮立约自律,家族宗族传承礼仪,多方力量共同守护着历史遗存和传统技艺。这种治理模式,对当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启示意义。一方面,应强化府检联动,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完善与文旅、文物、住建、公安等部门在联席会议、线索移送、联合巡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破解多头管理、责任空转、协同不足等治理难题,形成保护合力。另一方面,通过以案释法、志愿服务、公众监督、文化传承体验等多种形式,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引导群众、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主动参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形成政府履职、司法保障、社会参与、全民守护的良好局面。

  (作者分别为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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