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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记》是我国古代著名的神魔小说,亦是家喻户晓的四大名著之一。鲁迅先生曾在《中国小说史略》中评价《西游记》:“使神魔皆有人情,精魅亦通世故。”从法律角度来看,《西游记》堪称古代法律宝典,富含深刻的法理思想,呈现了古代丰富的法律文化。在《西游记》中,律法无处不在,上至天庭下至地府,从东土大唐到域外诸国,从世俗民间到宗教领域,都在一套律法秩序的管控之中。 以法眼观之,神仙魔怪都有法律观念和人性寓意,孙悟空可谓诉讼高手,猪八戒算得上维权英雄。书中更蕴含着对法律之地位、法律与权利、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性、法律与自由、法律与人情、法律与理欲、人治与法治、法律与宗教、法律与社会管理、法律与民约等典型法理命题的深刻思考。 在《西游记》中,神仙妖怪动辄引用律条,三界的一切犯罪行为常常按律法予以定罪处刑。《西游记》中的法律呈现形式多样,主要有天国的天条、人间诸国的世俗法、宗教的戒律、民间的习惯法等。在神话世界中,三界以玉帝为最高统治者,玉帝颁行的天条是最重要的管理规范。《西游记》中最重要的三个人物孙悟空、猪八戒、沙僧,均因触犯天条被重罚,可见天条之严。 孙悟空与猪八戒初相见时,猪八戒在高老庄强占高翠兰,孙悟空打到云栈洞去捉拿他。面对孙悟空用金箍棒砸洞门的行为,猪八戒义正词严地呵斥道:“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杂犯死罪哩!”而孙悟空也援用律条回骂:“像你强占人家女子,又没个三媒六证,又无些茶红酒礼,该问个真犯斩罪哩!”其中,“杂犯”“真犯”并非虚构,而是《西游记》成书时代(明代)《大明律》中划分死罪轻重等级的法定罪名,有明确律典出处。猪八戒此处展现出鲜明的法律维权意识,面对孙悟空的砸洞门行为,他首先想到的不是打架斗法,而是援用律条辩驳。猪八戒的话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大明律》卷十八《刑律·贼盗》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所以,孙悟空若是夜间无故强闯猪八戒的大门,猪八戒甚至无须援引律条,直接格杀勿论。但孙悟空是白天打门,猪八戒大概是根据这条律意进行类比推论。依今日法理,这一情节还涉及私人财产权、人身权、隐私权、正当防卫权的保障,足见作者吴承恩对明代律法的熟悉。 法律甚至在《西游记》中被赋予神圣光环。在平顶山故事中,银角大王有一个能装人的宝葫芦,将人吸入后会贴上写有“太上老君急急如律令奉敕”的封条。“急急如律令”本是古代法律公文的专业词汇,意为情势紧急,应如同依照国家法令般火速办理、严格遵照执行。秦汉时期,“律”为国家基本法典,“令”为朝廷诏令法规,二者合称“律令”,代指官方正式法律规范,汉代公文常以“如律令”三字结尾。东汉时期,这一用语流入道教,魏晋之后,逐渐演变为道家符箓与咒语专用术语。古代官方法律的权威用语被宗教吸纳、神化,并融入神魔小说,赋予其不可撼动的神圣性,这正是古代法律拥有极高社会权威的重要例证。 当然,《西游记》除了彰显律法尊严与权威之外,也揭露了诸多封建法制的黑暗面,作者通过批判与反思,表达了对良法善治的深切追寻。在书中,天庭的赏罚惩处大权,只操之于玉帝一人之手,缺乏制度约束。人间各国君主也大多偏听偏信:车迟国国王宠信道士、打压佛门,比丘国国王残害孩童,祭赛国国君无端制造冤狱,等等。书中评价祭赛国“文也不贤,武也不良,国君也不是有道”,这不仅是对明代中后期昏君频出、朝政混乱社会现实的讽喻,更是对封建君主专制体制的深刻批判。 《西游记》的作者吴承恩阅历丰富,学识渊博,且有亲身入仕为官的经历,对于封建王朝法律体系的构建与运行有着切身感悟。吴承恩出任长兴县丞时,曾遭人构陷,蒙冤入狱,这段遭遇让他对律法废弛、吏治崩坏的社会现状有着切肤之痛。正因如此,小说中描写了大量司法冤案,乌鸡国、祭赛国、灭法国、车迟国等国,冤案频发。在铜台府,唐僧师徒还被诬告为杀害寇员外的凶手被官府收押。作者以文学笔法揭露了官场污浊腐败、司法乱象丛生的社会现实,寄寓了对公正司法、良法善治的向往。 法度,历来是关乎国家兴衰治乱的重要标尺。在唐僧西行途经的国度中,仅有玉华王堪称正面贤君。他体恤百姓、重视法度、为政清明,原著评价其“此王甚贤”,且玉华王自言“军民匠作人等,也颇惧孤之法度”。严明有序的法度、清正自持的治国理念,是玉华国国运安定、民风淳厚的根源。可见,法治昌明,正义彰显,则国强民安。 [作者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文化观研究(立项编号:22BFX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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