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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上一期   下一期
深化行政检察听证工作 促进矛盾争议实质性化解
韩东成

  检察听证具有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落实普法责任等多元价值。具体到行政检察听证,对于办案人员而言,是增强亲历性、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需要,能够为法律监督案件处理提供重要意见支撑;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开展释法说理的需要,即便最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也能为当事人提供一个面对面交流的平台,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后陆续发布了覆盖“四大检察”的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为检察听证的具体展开提供了鲜活样本。《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听证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结合行政检察工作实际,对行政检察听证作出更加细致规定。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高质效开展行政检察听证工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调查核实。对比《工作规定》,不难发现《工作指引》对调查核实、新证据等规定了更多条款。这是由于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同时肩负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新证据,无论来自当事人提供抑或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均是开展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重要依据。如,笔者在办理一起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通过调查核实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能够认定行政机关未能有效送达的新证据,通过检察听证促使行政机关认识到错误并主动改正。

  二是细化听证员选定。检察听证是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当面集中听取当事人、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审查活动。行政执法领域广、专业性强,决定了行政检察听证在听证员的选定上一定要有针对性,以便形成高质量的听证意见。如,涉及专业领域事实认定的,至少邀请一名具有相关行业或专业背景的专家担任听证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至少邀请一名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对需要通过释法说理促进息诉服判的,可邀请人民调解员等担任听证员。

  三是畅通会前证据信息交换。根据《工作指引》,听证员确定后,办案人员可以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应当要求其在证据目录中简要说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必要时可以在听证会召开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实践中,办案人员一般会提前将基本案情、需要听证的问题等提前告知听证员。但对于能否将申请人的监督理由提前告知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从提升行政检察听证质效出发,未来可在相关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会前办案人员可以将申请人的主要监督理由,以适当形式提前与行政机关沟通,以便后者提前准备,在听证过程中更具针对性地予以回应。

  四是强化主持人对于听证节奏的把控。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检察官或者主办检察官主持。检察长或者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参加办案组办理案件的,可由职务更高的检察官担任主持人。检察官法第5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听证作为一种案件审查活动,主持人也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做到兼听则明。实践中,主要应关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要耐心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无论办案人员如何总结归纳需要听证的问题,听证会上申请人一般会再次详细陈述其申请监督的理由、事实和请求。对此,主持人应尽量允许,不要随便打断,让当事人有一个表达的渠道,程序本身也能缓解当事人不满,有利于争议化解。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长篇大论发表与案件无关,甚至带有表演性、情绪宣泄的演说,主持人应当及时打断,将对话带回理性的轨道,以保障听证会顺畅高效进行。

  五是注重评议意见的公开发表。听证员当场发表意见,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利于对申请人进行释法说理、促进息诉服判,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案件处理情形的,主持人可以在听证评议后复会,请听证员当场发表评议意见。实践证明,让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社会经历的听证员,通过亲历听证,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更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六是适时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从司法理念的先行探索,到法律层面的正式确认,再到多元机制的全面构建,矛盾争议实质性化解正日益成为行政诉讼、行政检察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对于各方有化解意愿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现场组织行政争议化解,也可以会后另行组织争议化解。实践中,当事人心理发生变化的关键节点多为听证员发表意见后,此时较为适宜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社会保障领域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申请人在得知听证员不支持其不合理诉求后主动调整预期,办案人员不失时机开展化解工作,案件最终得以成功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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