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观点 上一版   下一版
 
· 以正确政绩观引领检察担当 奋力护航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
· 刑事诉讼监督的三重进阶:履职、规范、高质效
· 深化行政检察听证工作 促进矛盾争议实质性化解
· 检察实干显作为,法治守护惠民生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2026-04-22 上一期   下一期
刑事诉讼监督的三重进阶:履职、规范、高质效
章春燕 陈楚

  章春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等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当前,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值得关注的看法,认为既然以往过于侧重监督数量引发了“数据虚高”等现象,那么在强调监督规范的背景下,只要程序规范,即使监督数量有所减少也无可厚非。这种观点,置于强调“强化检察监督”的大背景下,其合理性有待商榷,可能导致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发生偏差。为此,推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明确并坚持三个递进:履职是基础,规范是准则,高质效是目标。

  履职是基础:监督数量是衡量监督质量的重要前提

  没有基本的履职行为,监督职能便无从体现。监督数据出现不合理的大幅度下降,这并非改革所期望的结果,恰恰反映出履职主动性有待加强。认识来源于实践,缺乏监督实践,就难以深化对监督规律的认识,也无从提升监督质量。若检察官未能发现或怠于发现监督线索,其履职的规范性就失去了依托。因此,维持必要的基础监督规模,是确保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的基本要求。

  一是更新工作理念,强化履职意识。检察官应增强责任意识,认识到依法开展监督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在要求。需将监督职责融入办案各环节全过程,切实增强履职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同时,应认识到检察监督与司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相辅相成。检察官应以问题为导向,对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确保监督线索得到充分关注;上级检察院应对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指导,为下级检察院依法履职提供支持。

  二是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完善监督成果的衔接与转化机制,促进各类监督信息与资源的整合运用,有助于弥补单一监督力量的不足。例如,人大监督意见书、党委政法委督查函等文书中包含的问题分析与整改要求,可经审查后转化为检察机关的监督线索。同时,应注重监督效果的延伸。对于被监督单位对监督意见消极应对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可探索通过规定程序,与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等建立必要的沟通与联动机制,以促进问题解决,形成监督闭环。

  三是深化科技应用,赋能监督工作。应坚持业务需求导向,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刑事检察部门可与技术部门协同,围绕辅助办案、法律监督、服务与管理等方面,梳理监督要点,提炼数据需求,总结类案规律,并按案件类型、罪名等进行分层设计,推广复制成熟经验。基层检察机关应聚焦实战应用,做好系统落地、效果反馈与模式创新,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的成案率。例如,有的地方检察机关通过构建专题数据模型,有效发现了原案中遗漏的犯罪事实,经过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线索依法开展监督,增强了对特定类型犯罪的打击力度与精准度。

  规范是准则:在履职基础上提升监督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在确保履职的基础上,必须将监督活动严格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此处的“规范”,核心在于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要求监督活动严格遵循法定权限与程序,确保每一项监督意见于法有据、说理充分。这旨在从制度上防范和纠正为追求数量而可能产生的监督不实、协商式监督等问题,提升监督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一是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强化监督的严肃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要求其应具备必要的监督刚性。树立依法、严肃的监督意识,通过及时、准确的纠错防漏,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办案质效,并促进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规范与审慎。监督工作的开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中心,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要避免仅凭主观判断认定违法,而应将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穿监督全过程。

  二是优化检察管理机制,促进监督工作规范化。最高检提出的相关管理要求,旨在破解制约监督办案的机制障碍。在新旧管理模式转换期,需注意摆脱对过往路径的依赖,避免管理目标与方式脱节。为此,宏观上,可加强对不捕、不诉、诉判不一等关键环节案件的专项评查与研判,推动监督向深层次发展。微观上,刑事检察部门应落实“每案必检”要求,通过审查案件发现监督问题,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商。同时,需将监督工作成效科学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引导检察官在办案中自觉强化监督意识。

  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程序化建设。一方面,可对法律监督事项进行类型化区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事项,可通过简化的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对于有必要正式立案监督的事项,则应纳入案件化办理程序,明确线索管理、立案、调查、提出意见、立卷归档等环节,确保程序规范、责任明晰。另一方面,可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监督办案的制度要求嵌入办案流程各节点,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监督工作由静态、事后向动态、同步转变,实现全过程留痕与管理。

  高质效是目标:在规范履职中实现监督价值的最大化

  当履职基础得以夯实、规范准则得以遵循,检察履职的目标便指向“高质效”。高质效是监督工作价值的集中体现,要求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并寻求最佳平衡,推动监督效果从“案结事了”向“案结事了政和”转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

  一是聚焦监督重点,推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随着监督程序日益严密,监督的时效性显得更为重要。越早发现违法线索,监督的效益越显著。有必要加快推进政法机关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与共享机制,以便检察机关能及时掌握立案、侦查、强制措施等关键信息。目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可能存在现实困难,可优先选取监督需求迫切的领域作为突破口,明确需要互通的信息范围,逐步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二是树立系统观念,提升监督工作格局。要提升法律监督的实效,需运用系统思维,避免监督工作的碎片化。系统思维强调整体性与协同性。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注重提升工作格局。例如,在参与社会治理时,不仅关注刑事案件本身,也应敏锐发现案件背后反映的民事、行政等领域的社会治理问题。可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内部线索移送与协同,提出更具系统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最大化释放法律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是保障被监督单位程序权利,促进监督意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监督单位共同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依法保障被监督单位的复议权,有助于加强沟通、凝聚共识,减少落实阻力,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目前,关于不捕、不诉复议复核等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各环节,未来可考虑在制度层面进一步予以明确和整合。检察机关在提出监督意见时,也应依法告知被监督单位相应的复议权利与程序,增进被监督单位对“监督旨在共同解决问题、维护法治”这一目的的理解。

  履职、规范、高质效,三者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持续深化发展的进阶路径,彼此关联,不可偏废。应坚持在积极履职中追求规范,在以规范保障履职的基础上提升质效。唯其如此,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方能切实担当起维护司法公正的宪法法律职责,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稳步前行。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

检察日报观点03刑事诉讼监督的三重进阶:履职、规范、高质效 2026-04-22 2 2 2026年04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