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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天祥(1236年—1283年)是南宋末年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其《过零丁洋》《正气歌》等诗作千古传诵。但鲜为人知的是,这位以身殉国的民族英雄,还是一位司法素养深厚、办案经验丰富的司法官。文天祥二十一岁中状元,在出任丞相之前,先后担任宁海军节度判官、刑部郎官、江西提刑、湖南提刑等职。《宋少保右丞相兼枢密使信国公文山先生纪年录》中记载,文天祥“钩考裁决,昼夜精力不倦,吏不能欺,慑服焉”,生动展现了他的勤勉与严谨。 咸淳九年(1273年),文天祥赴任湖南提刑官,执掌宋代路级(宋代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司法机构提点刑狱司。该机构的职能包括监督州府司法审判、审核刑狱卷宗、巡查州县案件、弹劾渎职官员,兼理疑难案件的复审。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宋代知县可判决杖刑以下刑罚;知州可判决徒刑以上刑罚,由提刑官负责监督;州县判处的死刑案件,一般需要提刑官核准。提点刑狱司管辖范围内的州府,每十日需要报送在办案件情况,若有疑难案件不能决断,提刑官则需亲往查看。 作为提刑官,文天祥的司法办案水平究竟如何?据《文天祥年谱》记载,他在担任湖南提刑期间,“疏决滞淹,一路无留狱”。此处“疏决滞淹”,并非指水利工程,而是指处理积存案件;“一路无留狱”,则意味着文天祥所辖的湖南路,没有久拖不决的积案,其办案效率可见一斑。 “滞狱”之弊,是中国古代司法治理中长期存在的难题。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会让当事人深陷讼累,更易滋生冤假错案与司法腐败。因此,历代贤明的统治者与司法者,无不将治理“滞狱”作为重要的施政目标。 《易经》有云:“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儒家思想倡导的“仁政”“慎刑”理念,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无留狱”的追求。在宋代,留狱人数是考核提刑官履职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宋太宗赵光义曾明确规定办案期限:大案需在四十日内审结,中等案件二十日,小案十日,无须追捕且易于判决的案件,审理期限不超过三日。这种以时限倒逼效率的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积案,却也易催生“重速度、轻公正”的弊端,甚至出现为快速结案而草率定谳、制造冤狱的情况。 那么,文天祥在实现“一路无留狱”高效办案的同时,是如何保证办案质量的?《文山先生全集》收录了他担任湖南提刑期间所作的判词,其中,关于杨小三死亡案件的两篇判词——《委佥幕审问杨小三死事批牌判》与《平反杨小三死事判》,完整记录了文天祥查办案件的过程。在《委佥幕审问杨小三死事批牌判》中,文天祥针对杨小三被杀案提出三个疑点:一是无紧要缘由却突然发生谋杀,不合常理;二是缺乏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三名嫌疑人的口述,存在捏造供词的可能性;三是案发后被怀疑的三个人,恰好均被认定为凶手,过于巧合,可信度不高。对此,文天祥要求下属“尽夜入狱,唤三名一问”,并要求相关人员秘密行动,“是密封来,忽然而往,人所不觉”,避免走漏风声影响案件公正查办。 《平反杨小三死事判》则讲述了这起案件的后续查办与真相。经过详细审问,文天祥彻底理清了案件事实:涉嫌杀害杨小三的施念一、颜小三、罗小六三人,与杨小三并无深仇大恨,仅因一些积怨,便想借机殴打杨小三,并无谋杀他的故意,属于共谋殴打,而非共谋杀人。在殴打过程中,施念一拉扯揪住被害人的胸膛,封住其口部,颜小三用斧头击打被害人肋部,罗小六击打被害人咽喉,其中颜小三的斧头击打造成了致命伤害。 文天祥进一步分析了三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颜小三虽最先下手,但他没有使用斧头锋刃,仅用斧背击打,可见他并无真正的杀心;罗小六用绳索缢住杨小三的脖子,虽未直接将其勒死,却有明显杀人意图。在认定三人罪责时,文天祥提出“以下手论之,颜小三之先伤要害,当得重罪;以诛心论之,罗小六独坐故杀”,即以客观行为论,颜小三应判重罪;从主观方面看,罗小六构成故意杀人。最终,颜小三、罗小六各被判处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军。施念一作为从犯,“于同谋为元谋,于下手为从,合减一等”,被减轻处罚,处脊杖七十,刺配千里之外的军营。 另一份判词《断配典吏侯必隆判》,则记录了文天祥办理的一起典吏渎职案件。“典吏”是唐宋时期主要承担钱粮征收、户籍管理等实务工作的吏员。典吏手握具体事务的经办权,一旦枉法舞弊,极易侵蚀政务根基。侯必隆一案,正是一起吏员擅自更改画押、变造公文的案件。在判词开篇,文天祥指出“天下以吏奸为病”的现实困境,并明确提出“事无大小,一切以法绳之”“无罪不必寻,有罪不必恕”的处理原则。他直言,日常事务中,吏员大多谨慎敬畏,偶有违抗轻慢,若非主观故意,多可从轻宽宥;但侯必隆竟敢模仿他人画押、拼接篡改公文,主观上无所忌惮,绝无姑息余地。针对侯必隆的辩解,文天祥进一步指出,侯必隆虽然没有接受他人嘱托、未收取好处,但其渎职行为依然危害巨大。且侯必隆生性机警大胆,不将才智用于奉公履职,反而用来欺瞒上级,若今日姑息纵容、留其在任,日后必成地方大患。最终,文天祥依法判处侯必隆“脊杖十五,刺配千里州军”。 从这几份流传至今的判词中,足以窥见文天祥的断案风格:他严谨细致,绝不放过案件中的任何疑点;他注重证据,坚持在充分取证的基础上作出司法判断;他善于释法说理,力求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他断罪宽严相济,既充分考虑犯人的客观行为,也充分考量其主观目的,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世人皆铭记文天祥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传颂他光照千古的爱国诗篇。但我们同样不应忘记,他笔下的“丹心”,既藏在以身殉国的决绝之中,也融在“一路无留狱”的司法初心之内,是忠诚与公正的双重写照。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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