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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上一期   下一期
两把尺,千年法
刘立新 黄超 刘亚雯

  东汉骨尺

  唐代蔓草纹鎏金花卉铜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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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量衡,是国家的“标尺”,也是古代法制的重要基石。从秦汉到隋唐,统一计量不仅关乎商贸公平,更关系到赋税、刑律、官治等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在洛阳博物馆的馆藏珍品中,东汉骨尺与唐代鎏金花卉铜尺两件跨越千年的文物静静伫立,以精准刻度镌刻着古代中国的计量智慧。

  东汉骨尺出土于汉魏洛阳故城遗址,尺长23.3厘米、宽1.36厘米、厚0.36厘米,通体以优质兽骨精制而成,质地温润细腻,历经近两千年依旧保存完整。尺身正反两面均以细线精刻刻度,严格遵循“十寸为尺”的规制,以清晰的圆圈标识寸位,每寸内又以短线条十等分,刻度均匀分明。半尺位置处以四个圆圈作为标识,既是工艺巧思,也暗含“中庸有度、不偏不倚”的传统理念。作为东汉时期的官方标准度量器,这把骨尺制作极为精良,直观反映汉代度量衡制度的严谨与规范。

  度量衡自诞生之初,便与国家法度紧密相连。早在先秦时期,《管子·七法》便提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将度量衡标准视为国家法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度量衡入法”的传统。秦统一六国后,颁布“一法度衡石丈尺”的诏令,以法律形式确立全国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出土的秦权、秦量上刻有始皇诏书,明确“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将计量统一上升为国家根本法度。汉承秦制,进一步完善度量衡制度,《户律》《金布律》等均设专门条款对度量衡的标准、校验、管理作出严格规定。据《二年律令·金布律》记载,私造或使用的斛、斗、秤、度不符合官方标准者,处以“罚金四两”,并没收其器具;官方定期由县道官府校验度量衡,市场交易中由“市长”负责监督,违者依律论处。

  与东汉骨尺的质朴温润不同,唐代鎏金花卉铜尺尽显盛唐的雍容华贵与工艺之精湛。铜尺一端残断,现存原尺的七个半等份,残长24厘米,约合唐代八寸,是洛阳博物馆馆藏唐代度量衡文物中的精品。铜质尺身通体鎏金,表面光泽璀璨,寸格内刻有缠枝花卉、山峦流云等精美图案,正面饰折枝牡丹,背面饰菊花,均以珍珠纹铺底,既有唐代“尚美”的审美追求,也蕴含着丝毫不差的计量规制。经实测,尺上七寸长度为21.57厘米,推算一尺合30.81厘米,属于唐代通行的“大尺”,适用于日常商贸、工程建设、赋税征收等多元场景。

  唐朝的度量衡管理水平较前代有了较大发展和完善,制定了一系列度量衡管理的法令。《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明确规定:“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此外,同条还规定:私造度量衡不合标准者,笞五十;若在贸易中因计量不平而致他人损失,以“坐赃论”处罚。对于官府掌管的仓廪、库藏所用度量衡,若因失于平校而致出入不平,主管官员各依律定罪。

  在管理制度上,唐代建立了一套严密的校验与追责体系。据《唐六典》记载,每年八月,京城的太府寺负责对全国度量衡器具进行统一校勘,各州县按太府寺颁发的标准样器自行校准,经校验合格者须加盖官印或署押方许使用。凡未经校验或校验不合格而私自入市交易者,不仅器具被没收,使用者与提供者均依律科罚。对于利用职权篡改计量标准、克扣百姓的官吏,唐律比照“监主自盗”或“枉法赃”从重治罪。同时,唐代还根据不同用途细化度量衡标准:调钟律、测晷景、制礼器用“小尺”,日常官民事务、商贸交易用“大尺”,既保障专业领域的精准性,又兼顾民间使用的便利性,形成了科学严谨的计量体系。

  两把尺,一汉一唐,一骨一铜,在洛阳这片河洛沃土上跨越时空对话,串联起中国古代度量衡制度的演进。东汉骨尺以质朴的形制,奠定了中原统一计量规范的基础,彰显早期王朝以统一尺度治理社会的初心;唐代鎏金花卉铜尺则以精湛工艺与完善规制,将古代中国的计量管理推向鼎盛,体现了盛唐在制度建设上的成熟与包容。从先秦“度量衡即法”的理念确立,到秦汉以立法统一计量,再到唐代形成体系化的计量制度,度量衡始终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洛阳博物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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