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卡希顿设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梅梅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宁劳人仲案〔2025〕340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6559.21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宁德市蕉城南路48-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四川朗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敏:我局立案办理的谢永化、刘喜桥、吴少军等166人投诉你(单位)在宁乡恒雅紫台项目施工建设中拖欠其工资共计2385701.5元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宁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0029号)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南省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116室(电话:0731-88981211)领取该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本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