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冉: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李冉偿还借款本金29831.26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25日9时在本院梁祝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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