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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铸在铜镜中的法治意象
· 笔落情理法 判词有乾坤
· 为政以实为先
· 苟在吾境,当用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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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上一期   下一期
苟在吾境,当用吾法
汪大猷心怀家国、执守初心
陈渊

  汪大猷像

  12世纪的泉州港,桅樯如林,蕃商云集。这是“东方第一大港”,市舶岁入曾占南宋国库的十分之一。码头上,阿拉伯香料、南洋玳瑁、高丽人参与江南丝绸、景德镇瓷器交易的场景交织成一幅繁华图景。然而,在这“涨海声中万国商”的盛景背后,一个深层次的治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当来自不同文明、持守不同习俗的蕃商与宋人发生冲突时,究竟该用谁的规矩来裁断是非?尤其刑事案件中,是按蕃商故土的习俗“赎罪”,还是依《宋刑统》明正典刑?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触及一个现代称之为“司法主权”的根本命题。历史将回答这一问题的责任,交给了南宋初年主政泉州的知州汪大猷。

  汪大猷(1120年—1200年),字仲嘉,庆元府鄞县(今浙江宁波)人。初以父荫入仕,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年)中进士,历仕州县。他早年即以“晓畅吏事”闻名,善断案、通民情,宋孝宗曾称赞他“疏通详雅而善议论”。正是这样一位兼具儒者风骨与实务才干的官员,在出知泉州时,直面了中外律法与习俗的碰撞。

  据《宋史·汪大猷传》记载,当时泉州存在一条沿袭已久的旧例:“蕃商与人争斗,非伤折罪,皆以牛赎。”这意味着,在泉州经商的阿拉伯、波斯、占城等外国商人,若与当地百姓发生冲突,只要未致人折伤以上,便可依照其本国或本族习俗,以赔偿牛只的方式结案。这种处理方式,表面上看似“因俗而治”,实际上却是在南宋领土上形成了一块法律适用的“飞地”。汪大猷到任后,对此坚决反对,并公开宣示:“安有中国用岛夷俗者?苟在吾境,当用吾法!”

  短短17字,掷地有声,意蕴深远。其一,申明了“吾境”与“吾法”的对应,明确了领土与法律的不可分割性。宋代律法沿袭《唐律疏议》,对“化外人”(即外国人)有“同类相犯依本俗法”之规定,但明确蕃汉之间“异类相犯,以法律论”。汪大猷的坚持,正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捍卫。其二,拒绝“以牛赎罪”,并非针对蕃商的歧视,而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坚守。若允许蕃商以牛赎罪,何不许宋人以财抵刑?统一法律适用、不分内外,才是公平公正的根基。其三,彰显长治久安的治理智慧。短期来看,“以牛赎罪”似乎简便易行,能减少冲突。但长此以往,会助长蕃商的特权意识,激化蕃汉矛盾,扰乱泉州的社会秩序。史载汪大猷严明法度之后,蕃商“始有所惮,无敢斗者”,从而以统一的法治,守护了泉州港的长治久安。

  值得注意的是,汪大猷对法度的坚守,并非盲目排外。据《宋史·汪大猷传》记载,当戍兵误将真腊(今柬埔寨)商船当作海盗“毗舍邪”抓捕时,汪大猷仔细辨识后指出:“毗舍邪面目黑如漆,语言不通,此岂毗舍邪耶?”不仅立即释放商人,还由官府出资收购其货物,妥善遣返。保护合法商贸与惩治违法犯罪并行不悖,彰显的正是成熟司法主权治理应有的尺度与分寸。

  如果说叫停“以牛赎罪”是汪大猷在司法审判层面对国家司法主权的坚决捍卫,那么“铜瓦风波”则显示了他在行政涉外事务中维护国家法度的战略眼光。当时,南海三佛齐(位于今印度尼西亚)通过宋朝市舶司,请求朝廷为其铸造3万片铜瓦,并已获批准,朝廷诏令泉州、广州两地承办。这看似只是一笔普通的涉外加工订单,但汪大猷敏锐地意识到其中的问题。他立即上疏反对,理由简洁而有力:“法,铜不下海。中国方禁销铜,奈何为其所役?”最终,朝廷采纳了他的意见,收回成命。

  “铜不下海”是宋朝重要的物资管制法令。铜是铸造钱币的核心原料,而宋代长期面临“钱荒”,因此朝廷严令禁止铜料出口。汪大猷的反对,基于两条清晰的原则:其一,国家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既然有“铜不下海”的禁令,那么任何形式的铜料出口,无论是原料还是成品,都应被禁止。不能因为对方是邦交之国,或有一纸诏令,就突破法律底线。其二,国家利益不能为外交利益所牺牲。铸造3万片铜瓦,需要消耗大量铜料,这无异于变相的铜料出口。更关键的是,此举将使宋朝在战略物资上受制于人,形成不良先例。汪大猷“中国方禁销铜,奈何为其所役”的反问,充满对国家尊严的维护意识。

  汪大猷在泉州的这两次“拒绝”,发生在南宋特殊的历史时期。彼时,南宋朝廷对外与金国对峙,时有战事;对内财政压力巨大,市舶收入至关重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地方官员往往倾向于“维稳”,对外商采取迁就态度。宋人朱彧在《萍洲可谈》中记载,广州蕃坊的蕃长甚至有权处理“徒以下”案件,自治权颇大。正因如此,汪大猷的“拒绝”才显得尤为可贵。他并非不知变通的顽固官僚,平日善调民事、慎用刑罚,秉持宽严相济之道;惟在涉及司法主权与国法尊严时,他选择绝不退让。

  今天,当我们在泉州凝视宋代市舶司遗址,在九日山摩崖石刻前追想祈佑海上贸易航线畅通的祈风盛典时,不应忘记,这座“东方第一大港”的辉煌不仅建立在贸易繁荣之上,更建立在如汪大猷这样的官员所捍卫的法律秩序之上。“苟在吾境,当用吾法”——这8个字时至今日依然铿锵有力。在全球化纵深推进的当下,不同法律传统与治理逻辑的交汇日益频繁,而司法主权始终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石,是文明对话中保持自我的底线。真正的文化自信与开放包容,从来不是无原则的妥协退让,而是源于对自身法律体系与价值理念的清醒认知与坚定捍卫。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文化与历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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