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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3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从诉讼缠斗到重新出发
贵州普定:民事检察和解打开困住企业的“死结”
丁艳红 殷薇 朱晓敏

  

  

  

   2024年11月,承办检察官到案涉项目房产销售中心调查房产被查封前的销售情况,了解该房产的市场销售价格。

  因财产保全引发纠纷,几家企业互相起诉,一时陷入困境。经贵州省普定县检察院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一场经营危机终于迎来转机,涉诉企业走出官司缠身的困境后,轻装上阵、重启经营。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出售了部分房屋,向我们支付了部分钱款,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近日,普定县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回访时,某工程公司负责人告诉检察官。

  2019年1月,某建设集团承建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普定县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后又将该项目分包给某工程公司。2023年2月,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经结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某建设集团工程款5410余万元。随后,某建设集团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5410余万元欠款及逾期利息共计7800余万元债权、违约金等的优先受偿权转让给某工程公司,并通知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因资金周转困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予支付。2023年11月23日,某工程公司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向其清偿债务7800余万元及利息,同时申请对该公司在售房产以7500万元为限、银行存款以300万元为限进行保全。后来,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全部房产,其中住房14394.09平方米、商铺7834.69平方米,冻结其银行账户款项195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法院未参照同期市场成交价确定查封房产的预估价,亦未经过任何评估,就直接以远低于市场成交价30%以上的价格查封其所有可售房产,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于是,2023年12月6日,该公司以超标的查封为由,向法院申请复议,但被驳回。在向多方反映未果后,2024年8月23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普定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卷宗、走访调查、调取案涉房产同期市场成交备案资料等,查明法院裁定保全时,直接以某工程公司申请的保全预估单价计算,既未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也未对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审查调查,该预估价确实低于该房产的同期市场成交价。因商铺无市场交易记录,无法预估价值,但单就住房部分,按保全时的市场销售均价计算,保全房产的总价值也在8159万余元,已超出申请保全房产上限7500万元。

  检察官还了解到,几家企业因纠纷互相起诉,每家都困于“官司缠身”——某工程公司起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工程公司就申请超标的保全查封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工程公司的债权人水电施工项目分包方因工程款未支付,以某工程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因该项目延迟交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准备向法院起诉某建设集团,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承办检察官经详细梳理几家企业面临的问题后认为,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查封需要时间,即使法院分割查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部分在售房产也仍会被查封、难以被售卖变现,然而不变现房产就没有资金偿还债务。即使监督法院解除超标的查封部分,也难以彻底解决几家企业遇到的问题。

  综合考虑监督效果和案件实际情况后,普定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开展检察和解工作,实质性化解困扰几家企业就该项目引发的系列矛盾纠纷。为此,承办检察官围绕当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诉讼成本等向各方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各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偿付方式等达成共识,即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按合同总价款下调1.5%作为最终结算价,再确定与某工程公司之间的债务金额。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达成协议,即以低于市场价8.6%的房产单价进行以房抵押担保,通过房屋销售逐步清偿欠款。

  2024年11月14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某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双方向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后,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先后向法院撤回了对对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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