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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7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梁柏台的出庭控诉书
——1934年3月2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第168期
(三级文物 收藏于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
闵钐 骆贤涛

  

  

  

   (图片提供: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

  这是1934年3月29日出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第168期),三级文物,收藏于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这期报纸第9版至10版刊登了熊仙璧渎职、贪污案控诉书、最高特别法庭判决书(该期《红色中华》刊印的人名,在控诉书中为“壁”,在判决书中为“璧”)。

  熊仙璧曾任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因涉嫌渎职、贪污,由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检举。1934年3月2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命令,批准人民委员会撤销熊仙璧县苏维埃政府主席职务,开除其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交最高法院治罪。3月25日,最高法院组织特别法庭审理该案,特别法庭以董必武为主审,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李澄湘、邹沛甘为书记,时任司法人民委员部人民委员(部长)的梁柏台担任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控诉书》从8个方面指控熊仙璧犯罪事实:1.在于都工作,对于镇压反革命采取了放任旁观和妥协的态度;2.以主席的名义,强借公款五十元,拿去做生意;3.因为本身贪污公款做生意,影响到整个于都工作人员的贪污,因此在于都贪污之风盛行一时;4.对于上级命令的执行,采取消极抵抗的态度;5.“任用私人”,县苏土地部副部长是熊的弟弟,另一个部员是熊的亲族;6.不注意群众生活;7.对于查田运动,解决土地问题,同样采取消极的态度;8.其他如赤色戒严的工作,“完全没有,使反动派可以自由活动”。

  经审理,法庭判处熊仙璧监禁一年,刑期从1934年3月6日起至1935年3月5日止,期满后剥夺公权一年。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从熊仙璧案件的调查检举、出庭公诉、法庭审理、判决执行来看,中央苏区已建立起一整套服务于镇压反革命、保障革命民众的利益、巩固苏维埃政权的司法程序。此案也体现了中央苏区时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腐败必查、违法必办的思想,展现了我党反腐的坚定决心,为赢得民心、巩固苏维埃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字:闵钐 骆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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