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十五五”规划纲要在关于涉外国家安全工作的部署中提出“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既是涉外法治体系的子系统,也是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我国涉外法治体系语境下,干涉、干预、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是四个在意涵和实践上紧密相关、但并不相同的概念。一方面,四者界限清晰:干涉原则上被国际法所禁止,因此,各类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原则上均属于我国反制的对象;鉴于干预在国际法上的定性具有复杂性,我国的反制对象原则上应限于外国实施的非法干预,主要包括违反国际条约义务以及非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干预措施;鉴于制裁类型与具体措施的多样性,我国反制的外国制裁原则上应限定于非法单边制裁;作为我国反制对象的“长臂管辖”,是指外国以不合理、不合法方式无节制扩张域外管辖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四者关联密切,在实践中存在相互交叉、同步并存的现象,难以割裂应对。干涉与干预存在一定的交叉空间,部分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干涉和干预;一国对另一国进行干涉或干预,往往通过对另一国境内的人、物及行为行使“长臂管辖”,或实施单边制裁来实现,反制外国干涉或干预,亦往往需要借助反“长臂管辖”和反制裁措施。 未来,需研究制定反制外国非法干预的法律制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完善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中的反制措施,提高涉外反制措施的整体效能;探索建立国家利益诉讼检察制度,在此制度框架之下,检察机关可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履行国家利益诉讼检察职责;健全相关法律实施体系;构建协同贯通的执法协调机制,提升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提高司法层面的反制效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