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版:信息快车 上一版   下一版
 
· ★信息快车
· ★信息快车
· 公 告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2026-04-02 上一期   下一期
公 告

  利辛县玥尚装饰有限公司、王磊:亳州仲裁委在2025年4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冉雨与被申请人利辛县玥尚装饰有限公司、王磊纠纷一案,本委已经公告两次开庭,你俩缺席庭审,该案已审理终结,现将亳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亳仲裁字第161号公告送达于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地址:亳州市海关大楼7楼亳州仲裁委,联系电话:0558-5116897。亳州仲裁委员会

  亳州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亳州仲裁委在2025年1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亳州市公交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亳州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多次送达,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现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举证通知、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等法律文书,2026年5月26日9时30分为开庭时间。联系电话:0558-5115897,地址:亳州市海关大楼7楼。亳州仲裁委员会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昌市人社监令字〔2026〕1-第1010号

  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向你单位注册地址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昌市人社监询字〔2025〕1-第1010号),于2025年12月15日遭退回。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在《检察日报》上就该询问通知书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现因你单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昌市人社监令字〔2026〕1-第101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你单位建设施工的昌吉市明峰商贸中心项目有关资料报送至我局。如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联系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47号,联系人:塔新、李军安,联系电话:0994-2351013。

  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昌市人社监罚告字〔2026〕7-第024号

  新疆鸿运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昌市人社监询字〔2026〕7-第02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2月2日前报送相关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此后,我局又于2026年2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昌市人社监令字〔2026〕7-第024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改正义务。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告知书载明的拟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47号,联系人:塔新、李军安,联系电话:0994-2351013。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人社监罚字〔2026〕7-第010号

  新疆坤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由: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昌市人社监询字〔2026〕7-第010号),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1月19日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接受调查询问,亦未报送相关材料。此后,我局于2026年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昌市人社监令字〔2026〕7-第010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改正义务。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法律依据与处罚决定: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并已构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送达与履行方式: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向你单位实际办公地址邮寄送达本处罚决定书,遭到退回。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权利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47号,联系人:塔新、李军安,联系电话:0994-2351013。

  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限期改正指令书

  扬州展图热能机械有限公司:你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人工资,限你单位在收到本指令书(限期改正指令书扬江人社察令字〔2026〕第008号)之日起5日内,到扬州市江都区人社局领取限期改正指令书原件,按照指令书要求支付罗高等15名工人工资。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联系人:纪军,联系电话:0514-80330096。

  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

检察日报信息快车09公 告 2026-04-02 2 2026年04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