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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官司,打了三年,钱也执行了,最后却发现,原告和被告根本不认识!从事检察工作这么多年,形形色色的案件也见过不少,但这么离奇的案件可不多见。2025年初,我院依法受理此案,通过调查核实,终于揭开了这场假官司背后的迷雾。 判决生效三年后风浪涌起 2025年2月13日,我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一条涉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2019年,甘肃省某总公司的陕西分公司(下称“陕西分公司”)将陕西某物资公司(下称“物资公司”)诉至法庭,称物资公司购买了138万余元的钢材没有付款。法院审理时,李某以物资公司员工的身份出庭,认可了欠款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款确认单承认欠款数额,但并未及时归还,是违约行为,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年11月,法院扣划执行物资公司公户5万余元。 案件事实清楚,双方认可,判决早已生效。一切看起来顺理成章。然而,风浪在三年后突然涌起。 2025年初,物资公司的负责人忽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经过查询才知道背上了这么个官司。物资公司代理律师很快就发现了问题:所谓的买卖合同,根本不是物资公司签的;出庭的那个李某,也根本不是物资公司的人!物资公司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认为已生效判决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遂将线索移送至我院。 一个人自编自导了一场假官司 受理该案后,我们发现诸多疑点:代表物资公司出庭应诉的李某,卷宗里只说他是“业务员”,但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证明他的身份。物资公司也坚决否认李某是该公司员工;物资公司称,他们仅有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且自2014年已启用防伪编码,而案涉关键证据17份买卖合同中的公章均无防伪码,代表物资公司签字的“武某”更是不知何许人…… 当初庭审时,原告手握合同和欠条,被告当庭承认欠款。现在看,这更像是一出原告和“假被告”联手演的“独角戏”。真的物资公司,从头到尾被蒙在鼓里。 我们询问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崔某,崔某称自己并不知情,所做一切都是按照公司流程进行。李某和武某究竟是谁?又为何参与到这起案件中?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背后又隐藏着什么真相? 我们找到了那个出庭的李某。经过释法说理,他说了实话:开庭当天,是崔某在法院门口临时找他帮忙,让他冒充物资公司的人出庭,并嘱咐“法官问什么都承认”。至于在合同上签字的“武某”,也是崔某找人冒充的。 面对这些证据,崔某再也无法自圆其说,交代了实情。原来,他负责的陕西分公司有资金漏洞,为了应付总公司的查账,他才导演了这出戏:虚构向物资公司销售钢材的事实,伪造合同、欠条,打官司并找人冒充被告公司员工出庭,拿到生效判决。这样,他就能把公司的亏空做成“别人欠的货款”,以此蒙混过关。 这场让物资公司赔了钱、上了“黑名单”的官司,原来是崔某自编自导的假官司。2025年3月6日,我院专门召开了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建议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跨省制发检察建议助案涉公司发展 2025年3月17日,我院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案件事实明了,而隐藏在背后的隐患依旧悬而未决。我们在走访案涉相关国企及律师事务所过程中,发现陕西分公司所隶属的总公司在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才导致崔某铤而走险。针对该总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失灵的漏洞,我们决定跨省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经与西安市检察院沟通,我们征询该总公司所在地检察机关意见后,于2025年4月7日送达检察建议,推动该总公司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助力国企健康发展。目前,我们已收到该总公司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完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强化内控体系建设的书面回复。 2025年9月11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陕西分公司诉讼请求。10月23日,我院同步审查案件执行情况,督促法院及时采取执行回转措施。不久,法院取消了对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陕西分公司主动退还已领取的执行款。 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会同公安、法院召开惩治虚假诉讼座谈会,在线索挖掘、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立案监督等方面达成共识。大家均表示,继续根据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 我院向新城区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后,向公安机关书面反馈该线索的办理结果。目前,崔某、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通过办理此案,我深刻地意识到,揭开虚假诉讼“面纱”需要我们进行穿透式监督,从审理到执行再到社会治理,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