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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上一期   下一期
从没签过合同,何来支付巨额工程款?
本报全媒体记者 林建安 通讯员 魏秀丽

  一次跨省的水电工程承包,一桩莫名卷入的工程款纠纷,一份存在主体认定错误的终审判决……日前,由贵州省遵义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吉林省某公司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撤销原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这桩持续五年的工程款纠纷画上句号。

  2016年至2020年间,吉林省某公司远赴贵州,承包了当地某水电站引水发电厂房土建工程的部分标段。没想到,工程结束后,该企业陷入了无妄之灾——彭某、任某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将该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50余万元工程款。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彭某、任某的诉讼请求。

  该企业从未与对方签订过分包合同,更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诉讼从何而起?该企业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却被驳回。“我们从没签过合同,怎么就要赔巨额工程款?这样的判决我们不服!”2023年,该企业向遵义市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希望检察机关能还其清白。

  该院检察官李彩芳随即对卷宗展开全面审查。经查,案涉分包行为并非吉林省某公司主导,而是业主方某水能源公司为加快施工进度,将吉林省某公司承包的标段切割分离后直接指定彭某、任某班组进场施工;吉林省某公司虽曾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但仅是配合业主方的管理行为,并未实际享有分包合同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此外,彭某、任某班组收到的44.97万元工程款,均来自业主方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吉林省某公司从未向该班组支付过任何工程款。

  种种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原终审判决对合同相对方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吉林省某公司并非案涉分包合同的主体,却被错误判定需承担支付责任。遵义市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8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以网络直播的方式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围绕双方法律关系、工程款支付主体等核心问题展开充分讨论,一致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吉林省某公司的监督申请理由成立。

  为进一步夯实监督依据,李彩芳将案件提交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进行专家咨询,三位受邀专家均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吉林省某公司与彭某、任某存在分包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遵义市检察院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检委会研究决定,先向遵义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却未被采纳。该院依法提请贵州省检察院跟进监督。2025年8月,贵州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裁定指令遵义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日前,遵义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依法撤销原终审判决,驳回彭某、任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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