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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令人错愕的案件,涉及一位失能老人和他的儿媳妇以及孙女。这位失能老人的哥哥取得对他的监护权并强行将其接走,看起来“老有所养”“血浓于水”的情感故事会随后展开。孰料仅仅11天,他的房屋就被哥哥售出,之前一直与他共同生活的儿媳妇以及孙女跟着陷入无家可归的风险。 这一切,都有民事司法裁判的依据,但是,在合法的表象背后,有着难以描摹的诡异与蹊跷。这位失能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近亲属坑害,殃及他的儿媳妇以及孙女,无疑是一场令人震惊的悲剧。 这场悲剧,有固结成型的可能。如果不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介入,这位失能老人是没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他的儿媳妇以及孙女也难以取得监护权,亲哥哥的一番坑害将继续其损害后果。受害者将无法自救,也难以有别的通途可走。 检察机关受理这一案件后,没有被形式化的法律规则禁锢住大脑中的实质性判断,而是运用检察权的积极属性和检察同一体原则,深入调查这起案件,检察官不放过案件中异乎寻常之处,拨开案件的迷枝障叶,直击案件隐秘的内情,确认案件的真相,进而认定失能老人的房屋被出售的种种诡异之处,以及儿媳妇作为其监护人的合理性。检察机关依据自己的法定职责,支持失能老人的儿媳妇就监护权起诉,并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通过居委会作出的证明,解决她的法律难题。最后,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解决了房屋买卖中存在的监护人侵害老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对于社会中的弱者,检察机关的抗诉与支持起诉,无异于雪中送炭。本案中失能老人和他的儿媳妇以及孙女遇到不幸时,因为检察机关的介入而变得幸运。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不然,本案提供的一个启示是,只要司法机关发挥好自身的职权探知职能,通过不懈努力,认真调查事实,清官是能够断好家务事的。面对烦乱的家务事和凄凄惶惶的受害者,没有对事实真相的执着、对弱者深切的同情、服务民众的热诚、忠于职责的使命感及责任心,是难以交出如此漂亮的一份司法答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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