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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8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立良法为海洋“减塑”
高友东 卢金增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 高友东

  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和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持续推进,我国对于海洋塑料垃圾治理越来越重视,并取得积极成效。2020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先后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推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中的塑料污染)的新一轮谈判取得务实成果。

  据我了解,从我国海洋污染情况来看,塑料是海洋垃圾的主要构成,海面漂浮垃圾、海滩垃圾和海底垃圾的主要种类均为塑料,分别占86.2%、84.5%、86.8%。

  目前塑料垃圾已成为重要的治理对象,针对我国海洋塑料垃圾的治理情况,当前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现行国内法律法规缺乏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强制要求;尚未对国际公约中与塑料垃圾管理和规制的有关国际义务进行深入系统细致的研究,应对外部事件时尚显被动;海洋塑料垃圾的治理面临难以统筹协调、有效执行的问题。

  为此,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我向大会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国内法,实时跟进终结塑料污染全球条约的达成和实施。对海洋塑料垃圾国际防治新规则和塑料产业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形成应对举措和预案。比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执行过程中,结合国际公约、协议和行动计划,及时出台新举措,促进我国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在环境保护法现有框架下增设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对塑料垃圾污染行为应负有的监管职责、企业参与防治塑料垃圾污染的责任与义务。在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海洋塑料垃圾防治的内容,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海洋塑料垃圾治理事务。密切跟踪与海洋塑料垃圾治理相关的国际公约、协议和行动计划的进展,结合已有国际公约对塑料垃圾治理的要求,及时完善国内法规,并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等国际公约中与塑料垃圾管理和规制有关的国际义务吸收进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国内法中。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海洋塑料垃圾治理的事务,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在关于处理东盟地区海洋垃圾问题的《曼谷宣言》等相关文件落实工作中,积极发挥大国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三,积极协同统筹推进海洋塑料垃圾治理。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的实施,由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治理的协调机制,深入推进海洋塑料垃圾监管与治理。提升海洋微塑料监测的有效性,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发挥河长制、湖长制、湾长制的塑料垃圾管控职责,提升对塑料垃圾的拦截、处置能力,严控陆源塑料垃圾进入海洋。在已有国际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国际务实合作,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领海安全。

  (整理:本报记者卢金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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