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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6月1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借用大数据查明真相
沈静芳 丁先桂 刘伟

  “我辛辛苦苦积攒的木材款,终于有希望要回来了。妻子治病的钱也有了着落。是检察机关公正司法,让我看到了希望。”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回访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当事人李芯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

  申请法院执行久未获偿

  2020年初,李芯第一次走进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此时的他满腹疑惑却又无可奈何:自己申请法院执行半年未获偿,法院为何要启动再审程序?有偿债能力的当事人凭什么就能被改判不再承担责任?

  李芯的事情要从2015年5月说起。当时,杨全以牙克石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名义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该市某小区建设项目。因急需用钱,杨全向李芯借款120万元,并与李芯达成口头借款协议。李芯向杨全转账120万元后,杨全按照李芯的要求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加盖甲公司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用以担保上述借款。2017年6月11日,杨全将该建设项目转让给王信,王信借用牙克石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资质继续开发该项目。2018年5月2日,李芯起诉至法院,请求杨全、甲公司、乙公司偿还其借款本息合计206.4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定,李芯出借资金给杨全用于案涉小区工程施工建设,而杨全违法借用甲公司开发资质并成立公司项目部对外开展业务,甲公司在未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经牙克石市住建局批准升级为乙公司,乙公司办理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最终,法院判决杨全应给付李芯借款本息合计206.4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李芯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债权迟迟未获得清偿。

  2019年6月,牙克石市法院审委会经讨论决定再审该案。法院再审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为两个独立的公司法人,相互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判决对杨全应给付李芯借款本息合计206.4万元,甲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原判部分内容予以维持;撤销乙公司的连带给付责任。

  李芯不服再审判决,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财产、债务不当转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随后,李芯向牙克石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该院提请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抗诉。

  两份文号相同的裁定书

  受理案件后,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和牙克石市检察院迅速成立办案组。针对申请人的诉求,经办案组全面审查案件的全部审判卷宗、梳理案件细节,检察官联席会分析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再审判决存在不当。

  随后,办案组又调阅了此案的执行卷宗,发现再审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了解除保全裁定书,解除了李芯于2018年4月申请的诉前保全。而卷宗内存档的解除保全裁定书的内容与送达给李芯的裁定书的内容不一致:卷宗内存档的裁定书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为李芯,办案人为审判员张某;而李芯收到的裁定书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为乙公司,办案人为审判员张某、人民陪审员宋某和赵某。两份裁定书文号相同,内容、格式等却不同。审查过程中,办案组通过反复听取监督申请人的意见,多方调查取证,发现承办法官存在违法问题,遂依法移送该线索。牙克石市纪委监委已经立案。

  办案组在发现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后,感觉本案确有可能存在监督申请人多次反映的甲公司向乙公司非法转移财产逃避清偿责任的行为。

  为查清案件事实,呼伦贝尔、牙克石两级检察机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深入开展走访调查,多次向相关银行、税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调取能够证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但收效甚微。

  借助大数据的智慧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这么发达,为什么不充分借助大数据的智慧?”一名年轻办案人员的建议提醒了办案组,大家开始把调查取证的方向投向大数据。

  通过向中国裁判文书网、法眼网、爱企查等网络平台进行关联裁判文书、关联企业信息的搜索、查询和对比分析,办案组终于发现了外省相关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以及企业关联人员等一系列关键证据。刑事判决书显示:乙公司于2018年曾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因逃避法院执行非法向甲公司转移财产,被法院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办案组把调取到的大量书证、大数据证据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分析、研判后认为,甲、乙两家公司在人员、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复杂的关联关系,两家公司在李芯申请监督案中的操作手法与之前被追究刑责的手法如出一辙。

  2021年5月14日,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依法向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认定甲、乙两家公司存在股东交叉、经营范围一致的情形,曾有因利益转移、逃避法律责任被处罚的行为,两家公司在对外关系上人格混同。近日,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撤销原一审法院的再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即由甲、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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