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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具体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不仅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向往,也是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方向,更重要的是,其将人民群众的“感受”即民众朴素公平正义观念置于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尺度上,对刑法适用提出了比机械照抄照搬刑法条文更高的要求。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如何将传统刑法学中未受重视的民意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中,应当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考虑民意?这成为刑法学者所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这些问题,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袁彬最近出版的专著《民意适用的刑法学原理》中能够找到答案。 全书以民意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为切入点,全面探讨了民意与刑法适用的关系,是一部探索民众朴素公平正义观念与刑法适用技术融合的佳作。 从技术角度解构民意的范围与内容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民意与刑法的关系进行过不少探讨,但总体而言,大多将视角放在民意的特性上,认为民意具有非理性色彩,将民意视为刑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因素,对其持排斥态度。该书则透过民意的外在表象,对民意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技术解构,提出了和传统见解相反的理解,颇有创意。具体如下: 首先,解构了民意的范围。民意在字面意义上多被理解为一国全体民众的意见。按照这种理解,民意的把握很难做到全面准确,因为我国人口规模庞大,即便通过民意调查也无法在具体案件中准确、完整地掌握民意。这无疑会造成研究上的障碍。对此,该书基于自身的研究视角,对民意的范围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解构:一是在一般意义上,将民意限定为中立多数人的意见,不包括案件利益相关方的非中立意见,将民意的主体由一国全体民众调整为中立的多数人。这有助于解决民意中的利益干扰问题。二是在具体处理上,以意见表达的多数性作为民意分析的基础。其主张对民意的分析不需要对未发表意见者进行调查统计,而只需要对公共传媒上已发表的主流意见进行分析。这解决了民意的代表性难题,为研究的深入推进确定了一个合理的基础。 其次,解构了民意的内容。民意在刑事案件中通常表现为社会公众对行为人、被害人或案件处理结果的具体看法。这种看法表达的准确性、完整度往往因人而异,且具有明显的情绪表达色彩。这会给民意的刑法适用研究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该书主张透过民意内容的外在表征,从价值层面对民意内容进行解构:一是民意内容中的价值观念解构。民意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的内容呈现具有多样性,但其背后体现的往往是民众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也称直觉正义。该书主张从价值观念层面解构民意,分析具体刑事案件中民众朴素公平正义观念的具体表现。二是民意内容中的社会相当性判断。在具体刑事案件中,民意的适用不是要将民众朴素公平正义观念直接作为刑法适用的依据,而是要由司法者对民意所反映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进行代入式判断。它需要司法者采取社会相当性的判断方法,分析具体刑事案件中民意所反映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是否具有普遍性、一致性,防止发生判断上的偏差。这种解构为我们研究民意与刑法适用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 将民意与刑法适用进行功能性融合 刑法适用要受到刑法原则、规范和技术的限制。刑事案件的具体处理也因此呈现出很强的技术性。刑法适用的技术性会形成筛选机制,不符合刑法适用技术要求的因素难以进入刑法适用领域。也正因如此,不少学者主张司法裁判应当保持自身的专业性,要与民意保持距离。该书则从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和具体制度等不同层面探讨了民意与刑法适用的技术融合路径。具体表现为: 首先,将民意与刑法适用进行政策性融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法适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该书主张推动民意与刑事政策的功能融合。以死刑民意为例,其提倡“现实+未来”和“民愤+民怜”的双向性死刑民意政策,将民意所反映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与死刑制度适用的政策导向相结合。这对优化我国刑事个案的处理具有指引价值。 其次,将民意与刑法适用进行解释性融合。实质解释论是刑法解释的重要立场之一。民意所反映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对刑法解释是否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该书认为,民意所反映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对刑法解释具有方法论价值,并提出刑法的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方法可以为民意介入刑法解释提供路径。在刑法扩张解释上,民意可以促进司法者在语义最远射程范围内合理扩张刑法规定用语的语义范围,同时可以其自身的预测可能性代替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这成为刑法扩张解释的正当性基础;在刑法限制解释上,可以借助刑法的目的解释,将民意所反映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融合刑法解释目的,进而合理限缩刑法条文的含义范围。这种分析思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再次,将民意与刑法适用进行制度性融合。民意在具体刑事个案中对量刑的影响通常为大家所了解。但该书认为,民意对刑法制度的影响不应仅限于对量刑的影响,也包括对定罪的影响:一是在定罪方面,民意所反映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对刑法中的间接故意、实行过限、正当防卫限度等刑法总则制度都有重要影响,同时对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刑法分则的入罪情节等刑法规范也会产生重要影响。民意影响定罪的模式有直接模式与间接模式之分,前者将民意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后者不将民意作为犯罪构成要素而是借助价值判断、刑法解释等影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进而影响定罪。该书主张民意对定罪的影响应当采取间接模式。笔者认为,在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也是一种相对稳妥的主张,值得借鉴。二是在量刑方面,民意对量刑制度、量刑情节的判断具有重要影响。“民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影响”“社会效果”等量刑相关因素都蕴含着民众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和感受。以死刑民意为例,民众对死刑的态度部分地反映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直接或者间接危害程度,与刑罚目的相连,民意具备影响死刑适用的合法根据,但民意影响量刑只能是酌定、间接的。 提出民意与刑法适用相互型塑的理念 民意与刑法适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动关系,二者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该书对民意与刑法适用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分析,认为两者可以相互型塑、共同提升。具体如下: 首先,民意在促进刑法适用的活性化方面能够型塑刑法的适用。现代刑法以刑法规范技术为支撑。刑法规范技术在保证刑法规范体系完备性、统一性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刑法的灵活性,一旦把握不好容易出现刑法适用的僵化。这在以前备受关注的河南天价手机案和大学生掏鸟窝案、北京天价葡萄案、深圳鹦鹉案、天津气枪案、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案等刑事案件中都有一定体现。民意反映的鲜活生活经验可以使司法者因长期技术判断而钝化的观念得以活化,合理把握民意所反映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可以矫正刑法适用正义的片面性,防止刑法适用正义的资源枯竭。这种理解对于推动我国刑法适用的科学化、提升刑法适用的社会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刑法适用能够引导民意的理性发展。刑法适用对民意的引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适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澄清事实的功能,对于因事实认知偏差而形成的民意,能够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二是刑法适用中的裁判说理,具有价值宣示的功能,对于那些因不了解刑法价值与规范而形成的民意,能够起到很强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有助于促进民意的理性发展,进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这对于解决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处理中可能遇到的公众意见分歧问题具有参考作用。 由上可见,该书立足民意与刑法适用之间的现实关系,通过解构民意精准把握其所反映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这一核心要素,从政策、规范和技术层面探索了该观念与刑法适用的技术融合路径,有助于推动我国刑法适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对于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提及、但在刑法学领域长期徘徊在边缘地带的民意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