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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给人的感觉是理性的,法言法语给人的感觉是冰冷的;而文学是感性的,或温暖人的心灵,或让人泪流满面。这样看来,法律与文学似乎是“冰与火”的两个极端。但法律毕竟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如果法律脱离了“人情味”,脱离了“人间烟火”,脱离了感性与温暖,则可能产生机械司法的情况。法律人的理性一旦走向极端,就容易情感麻木,丧失同理心和同情心,可能导致司法判断背离朴素正义。因此,法律的冰冷需要文学的感性来“稀释”和“中和”,法律人的理性需要文学的感性滋养。小说与散文是文学中最具代表性的题材,有两部文学作品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部是余秋雨的《文化苦旅》,一部是余华的《活着》。 《文化苦旅》的特点之一是人文关怀,即对人类文化的关照,对人类文脉传统和生命底蕴的追问。这种人文关怀亦是法律人所需要的。《文化苦旅》中有一段话让我印象颇深:“如果精神和体魄总是矛盾,深邃和青春总是无缘,学识和游戏总是对立,那么何时才能问津人类自古至今一直苦苦企盼的自身健全?”这句追问放在刑法学领域同样发人深省。刑法作为一门规范社会秩序、惩戒违法犯罪的学问,其终极目的并非单纯的“惩戒”,而是“育人”“救人”,是通过规范行为、彰显正义,守护每个个体的生命尊严与人身权利。刑法之要在于刑罚,但刑罚的本质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非冰冷的制裁;它直面个体命运,关乎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更需要跳出纯粹的逻辑推演,怀揣对人的敬畏与关怀。刑法理论不是也不应该是不食人间烟火、高高在上的,而应扎根于芸芸众生,接上生活地气。 《活着》描绘了小人物福贵坎坷悲凉的一生,既让人扼腕悲愤,更令人心生悲悯。无论多么理性的法律人,在阅读《活着》时,也难免会为之动“情”。而这份共情,恰恰是法律人办案不可或缺的素养。唯有心怀对他人命运的动容,才能真正做到“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H·威格摩尔曾说:“律师必须知道人类本性,必须处理其内容与动机。这些他都不能从身边找到……他必须学习小说,小说是生命肖像的画廊。”对于法律人而言,洞察人性是必备素养,而品读文学作品、体味世间人情百态,正是洞悉人性的有效路径之一。 文学赋予法律人的,不仅仅是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看,文学能让案件事实的叙述脉络更清晰,让法律语言的表达更接地气。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不少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在描述案件事实、使用论证语言上仍有欠缺。许多法律人在案件汇报、法庭辩论时,总是说不清案件事实,讲不明白争议焦点,究其根本,就是不擅长“讲故事”。初入职场的年轻法律人,文字功底薄弱的问题尤为普遍:汇报案件不善于“讲故事”,撰写文书有时语句不通。而改进这种状况的有效方式之一,便是多读小说与散文。小说之美在于故事精彩,散文之美在于语言精美,论文之美在于逻辑严密。对应到司法实践中,将案件事实清晰呈现、把判决文书语言打磨得规范精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撑。 余华是一个会讲故事的人,《活着》是一个伟大的故事,《活着》的语言非常值得法律人学习。余华曾经开玩笑说,《活着》的语言之所以简洁流畅,是因为他识字不多。这虽是玩笑话,但恰恰说明了《活着》的语言朴实简洁,不晦涩、不执拗,能以最直白的方式触碰人性深处。《文化苦旅》的语言优美,辞藻甚至堪称华丽,读来如沐春风。这样的文学著作,对法律人提升讲故事和写文书的能力具有重要价值。笔者在写作《实践刑法学(总论)》的过程中,始终秉持“讲人话,解难题”的原则,在语言上讲究接地气,在法理的阐述上讲究人情味,某种程度上,正是受到《活着》对人性的直白呈现、《文化苦旅》对人文的深刻坚守的影响。 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刑法学者林东茂教授说:“法律与文学似乎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律向外追求,文学向内探索,各有关照重心,如果单一接触法律这个学门,生命状态终将不自觉地僵硬,所以法律人也需要向内探索。”对此,我深有感触。法律人需要向内探索,这样有利于避免机械司法,防止专业判断与朴素正义渐行渐远。当然,文学的感性是对法律理性的补充而非替代,法律人唯有坚守理性底线、汲取文学感性滋养,才能既守住法律的公正,又传递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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