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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上一期   下一期
立字为据:清水江畔的“一诺千金”
——走进清水江文书中的传统民间法律世界
本报全媒体记者 潘若曦

  (题图:清水江三板溪湖区 杨胜屏摄)

  瞿见(右)做客检察日报“正义会客厅”,接受记者专访。翟焜摄

  《立字为据:礼法传统中的契约文化》,瞿见著。

  清水江文书研究领域的第一部英文著作Social Order through Contracts: A Study of the Qingshui River Manuscripts (《通过契约的社会秩序:清水江文书研究》),瞿见著。

  明代嘉靖年间的文书。贵州省锦屏县档案馆供图

  村民翻晒契约文书。

  贵州省锦屏县档案馆供图

  培亮寨执照文书,现藏于“锦屏文书特藏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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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卖一了,父卖子休;如花落地,永不归枝;水流东海,永不回头。”

  这句质朴而坚定的约定,出自贵州省锦屏县清水江畔一份清代民间山林买卖契约。短短二十余字,尽显立约人对契约内容的恪守:即使岁月更迭、时过境迁,也不能随意反悔、否定当时的约定。

  在清水江两岸的苗乡侗寨,这种“立字为据”的情境并非孤例。数百年来,当地先民将山林权属、土地交易、乡邻交往等日常生活予以记录,在一代代人的书写与保存中,形成多达50余万件珍贵文献,这便是闻名海内外的清水江文书。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瞿见,长期致力于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与研究,对其中蕴含的契约传统与法律智慧有着独到见解。近日,瞿见副教授做客检察日报“正义会客厅”,让我们循着他的讲述,一同走进清水江文书所承载的世界。

  被书写的日常

  清水江文书中的人间烟火

  记者:很多读者可能是第一次听说“清水江文书”,它到底是一套怎样的文献?现存的文书主要包含哪些类型?

  瞿见:清水江文书,顾名思义,是指在贵州省东南部的清水江流域及周边地区发现的一批明清至民国时期的民间文书。这些历史记录由当地苗族、侗族等各族民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文书内容真实反映了当地的民间习俗、生态保护、区域经济、民俗文化与社会变迁等多方面的历史面貌。在所有文书中,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是契约文书,此外还包括族谱、诉讼词稿、山场清册、账簿、官府文告、书信、科仪书、碑文等多种类型。

  记者:清水江流域是苗侗群众的聚居地,听说早年间这里是“无文字社会”。在这样一个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怎么会留下如此多的文书,背后有什么特别的原因吗?

  瞿见:清水江是贵州省第二大河流,横贯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一路流经凯里、台江、剑河、锦屏、天柱等县市,向东进入湖南汇入沅江,是一条水上要道。

  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的木材与山林贸易十分发达。随着河道疏浚,这里出产的杉木扎成木排,顺江而下进入洞庭湖、汇入长江,再沿着运河北上,直抵京城。如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的皇木厂村,正是当年清水江皇木水运的终点站之一。伴随着木材顺流而下进入市场,白银则逆流而上流入苗乡侗寨。不难想象,繁盛的木材经营催生了大量契约文书,这也是清水江文书得以产生的重要历史背景。

  早年间,清水江流域的习俗是“刻木为凭”,无论大事小情,并不需要以文字进行确认,当地至今仍保留着“埋岩立约”的传统习俗。但随着山林经济的日渐繁荣和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单纯依靠象征性标识物已难以应对频繁而细密的交易与利益分配。在内地汉族书写契约习俗的逐步传入与影响下,清水江两岸的人们开始学习使用汉字书写契约文书。这一被后世学者称作“契约东来”的历史进程,使字据文书逐渐成为权属确认与利益安排的重要形式。因此,清水江文书本身就是历史上当地各民族文化交融的见证和产物。

  至于当地为何会如此频密地“生产”文书,这其实并不是特例,而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常态。就像今天我们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各种“数据”一样,当年这些文书便是社会运行的“数据载体”,在数百年的历史积淀中形成了巨大体量。而清水江流域因地处相对偏远的山区村寨,受战乱、灾害等破坏较少,使得这些契约文书得以更为集中地保存下来,也让今天的研究者能够通过这些历史的吉光片羽,尝试拼缀还原当时社会生活的真实样态。

  记者:听您介绍,清水江文书记录了当地百姓几百年的生产生活,能不能具体说说,这些文书当年是如何融入大家的日常,贯穿生活方方面面的?

  瞿见:可以说,当地百姓“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生活,几乎都被记录在各类文书中。

  围绕生计展开的日常经济活动,构成清水江文书最常见的生成场域。当地“山多田少”,因此“贫富全靠木植养活身家”,繁盛的山林经济催生了大量契约文书。从“山主”同意“栽手”栽杉种粟、佃种山场开始,到几年后的成林分股及股份流转,再到二三十年后的砍伐发卖、按股分银,跨越几十年的林业经营全环节,都由一份份契约文书串联起来。无论是山林、田土、房屋的买卖、典当与租佃,抑或是金钱与实物的借贷往来、抵押担保,乃至兄弟分家、夫妻异财,事事皆须立字为据。

  在家庭礼俗文化中,订立文书同样不可或缺。按照当地习俗,婴儿降生尚未满月之时需要排算八字,其姓名生辰会第一次被写在一纸唤作“命单”的文书中。成长至婚配年龄,择定婚期后需立“合卺吉期书”,嫁妆资财会立“陪嫁赀字”,婚姻缔结则有“婚书”为信;此外,童养媳、续弦、再醮等纷繁情形,均需书写相应文书。在家族层面,族内世系会被载入族谱文书,以廓清世系源流;若无子嗣承继,则可订立过继文书,昭示继嗣关系。至于身后归宿,则需延请风水先生“择吉冢”,并由其出具“立课佳城”“择吉地课单”等课地文书。概而言之,人生各个重要阶段,均有文书予以规范和记录。

  清水江文书亦见于日常生活的诸多面向:账簿记载家计出入、书信维系人情往来、科仪书承载信仰实践、日记保存个体经验、碑文昭明集体规约……从呱呱坠地时的“命单”,到念及身后的“择吉地课单”,清水江流域的生活图景正是在这样广泛而频密的书写中,被不断纳入体量宏富而内容纷繁的文书世界。

  跨越时空的“字据不死”

  清水江文书蕴含的诚信理念

  记者:透过这些文书,我们仿佛能看到几百年前当地百姓的生活场景。在当时,这些文书是如何稳定地方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的呢?

  瞿见:清水江文书的核心价值,在于它是“定分”与“止争”的坚实凭依——契约文书能够提供一个可查知的承认(a provable recognition)。用文斗寨中常被提及的“凭契讲理”来概括,即无论时局变换、人事消长,人们都有可能通过契约,查知当年当事人作出的郑重承诺,进而在纠纷发生时起到定分止争的关键作用。

  民国年间,清水江畔曾发生过这样一起纠纷: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文斗寨培番山的一股山场,由杨荣信经中人杨荣发售出,价款明确,买卖双方立字为据。买主据此经营十余年,自认权属稳固。直至民国年间,变故发生——山场林木被他人强砍盗卖,所得价款也被擅自领走,争执由此而起。在呈官的禀状中,当事人援引光绪二十八年的字据依理申辩,写下了一句掷地有声的话:“荣信(卖主)、荣发(中人)虽死,字据不死……此非证确契明,而谁确明?”当年交易的卖主与中人虽已亡故,但文书字据仍存,其所界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世事时局的更迭而湮灭。在时人的理解中,文书字据是超越时空的可靠凭依,而“证确契明”才是抵御“无理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底气。

  我们今天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在清水江的契约文书中也有类似表达,常被写作“恐口无凭,立字为据”。“空口无凭”与“恐口无凭”,一字之差,区别可能在于,前者是对于一种事实的描述,即未经记录的言辞(空口),无法作为凭据或者产生可作为凭据的效力;而后者则在表达一种担忧,即担忧仅靠口头约定无法形成有效证据,进而所“恐”的,其实是仅以言辞达成的合意,在日后可能引发的纠纷。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担忧成为“立字为据”的正当理据:正因忌惮“无据可依”和后续纠纷,人们才主动留下文字性、物质性的记录,也就是所谓的“立字为据”。

  因此,文书中所明确界定的内容,不只是当时秩序的创制,更是秩序一旦被破坏后,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判断权利依归的重要根据。

  记者:您提到的“凭契讲理”,听起来就是当地百姓的行为准则。从这些约定和实践中,我们能感受到怎样的诚信理念?

  瞿见:“凭契讲理”首先表现为对不确定性和随意解释的排斥。无论是山林田土的买卖,婚姻继嗣的确立,抑或是村寨禁约的制定,人们都尝试以尽量清晰明确的文字和书面方式将约定内容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可被反复查知的文本。一旦权利义务被公开书写成文,其边界便不再取决于某个当事人的个人记忆与主观陈述,即使是地方权威也无法进行随意阐释。在此基础上,“凭契讲理”还意味着对既成文书之效力的尊重,以及对随意反悔的反对。文书在这里既是权利凭证,也是信用载体,即所谓“字据不死”,守信守约也因此成为当地社会交往的基本伦理。

  “凭契讲理”更体现为在纠纷解决中讲求道理、重视证据的规则意识。在各类清水江文书中,“理劝”“理讲”“理论”等表达比比皆是。此处的“理”是以既有的规范共识与字据文书为基础的可“讲”之“理”。村寨社会中的裁判者需要依据契约文书中的记载,勘验真假,核对事实,进而在说理的基础上作出裁判。由此,秩序的维系并非仅依赖人情权势,而是在规则与凭据构成的框架内展开。

  在清水江文书所呈现的村寨社会中,可以发现一种排斥不确定性与随意解释的制度逻辑,一种要求守信守约、禁止反悔的行为规范,以及一种在纠纷中讲求证据与规则的价值取向。在此意义上,清水江文书中的诚信理念正是一种以契为凭、以理为先的实践逻辑。

  “活着的历史文献”

  清水江文书何以走向世界

  记者:清水江文书的一个独特价值还在于它是一种“活着的历史文献”。那么,这些几百年前的文书,在今天的司法实践和基层治理中,还能发挥实际作用吗?

  瞿见:我可以分享一个亲身经历的文书故事。攻读硕士期间,一次我在锦屏县做田野调查、查阅档案时,遇到两位当地的老人也来档案馆查档。他们之间发生了林地纠纷,双方各执一词,都不退让。争执间,双方想起早年间留下来的一份契约文书,可能记载了争议林地的界址。然而,这份契约文书已经被档案馆收藏,所以双方一起来档案馆要求查阅。等工作人员找出这份文书后,两位老人却不太看得懂其中的文字。这时候工作人员说,我们这里刚好有个法学院来的硕士生,让他给你们“判案”。我当然不知道怎么判,但是读文书我是懂的。于是我将文书内容给两位老人从头到尾念了一遍。接下来轮到我不懂了,其中涉及界址的很多地名,我完全不知道是什么地方。但念完文书之后,两位老人仿佛恍然大悟一般,他们完全清楚这份文书里面讲的林地界限在哪里,立刻结束争吵,一起商量着回去按照文书勘界去了。

  我们可以发现,清水江文书并不只是被封存的文物,而是从历史延续至今、仍带有生活温度的文化存在,它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是规范文本,又嵌入了日常生活的点滴之中。

  记者:清水江文书不仅在国内备受关注,还被国际学术界认定为“全球最悠久、最独特的混农林系统的活态记忆库”。这些原本散藏于民间的地方性文书为何受到国际学术界的关注?

  瞿见:清水江文书研究,自始就是一门国际性的学问。清水江文书第一次大规模地整理出版,就是由中国、澳大利亚和日本学者共同合作完成的。随着文书出版规模的不断扩大,清水江文书在日本、韩国学界都引起了较大反响,德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法国学界也涌现出一批清水江文书研究成果。我想,这些发生在清水江畔的故事看似偏远,但是其中蕴含的“凭契讲理”的诚信原则、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理念等深刻内涵能够给很多全人类的共同关切提供自己的解方,这或许正是清水江文书研究的世界意义所在。

  记者:清水江文书中蕴含“重生态、重礼法、讲诚信、讲和谐”的智慧。放到今天来看,这些传统智慧,能够为当代建设法治社会、涵养社会诚信带来哪些启发和价值?

  瞿见:清水江文书中的法治意蕴,一个关键的体现就在于数百年来当地民众对契约文书的敬畏和对重信守诺的坚持。当地流传的俗语“宁烧房屋,不烧契书”“烧屋莫烧契。烧屋易起,烧契难复”。意思是,房子烧了还可以再建起来,但契约一旦烧毁,就很难再恢复了。

  在当地人眼中,这些契约文书不仅仅是一张字纸,而是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物质化的、可以触摸的证明。他们所重视的,正是纸上记载的自己与他人的承诺。而数量蔚为可观的清水江契约文书,正是数百年间清水江两岸苗侗民众一次又一次的郑重承诺,从中可以窥见一套并非依赖强制权力,而是依托文书与规范的地方秩序。

  今天,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在这个意义上,对清水江文书的发掘和研究,不仅能让我们重新理解传统中国社会的法秩序样态,也可以为当今的法治建设提供深厚的本土资源,这些契约文书所体现的诚信理念,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基层社会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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