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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余姚: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蒋杰 崔亚会 蔡雨妗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蒋杰 通讯员崔亚会 蔡雨妗) 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以金某案办理为经验,进一步明确拘役罪犯申请回家的条件和程序,截至目前,已依法监督拘役罪犯依法有序回家4人次,无一例脱管。

  2025年7月3日,金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金某被交付余姚市看守所留所服刑。金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经营的公司年产值过亿元。服刑期间,其申请的经营贷款已到偿还期,公司因资金紧张陷入经营困境,职工工资发不出来,公司的采购和生产也陷入停滞状态,而续贷业务需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才能办理。

  2025年7月16日,金某向看守所提出回家一天的申请,希望能回家处理续贷、发放工资等事宜。审批期间,余姚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及时与看守所民警进行沟通和联系,结合金某家庭情况、入所以来的表现、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等,经综合评估认为其出所社会危险性较低。同时考虑到金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其本人赴银行办理续贷手续,否则将严重影响公司经营,驻所检察官认为金某申请回家符合法律规定,建议看守所准许金某回家。余姚市看守所将这一情况上报余姚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审批后向金某发出《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准许其回家一天。

  2025年7月18日8时,金某离所回家,并于当晚8时前按时返回看守所。驻所检察官在金某回所后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谈话,确认其出所期间确系办理贷款续贷、发放职工工资等相关事宜,并在出所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时报告行踪,按时返回。

  该案办理后,余姚市检察院认真分析,进一步落实刑法第43条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权”规定,从“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核实”切入,明确罪犯申请回家的条件和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回得去、管得住、回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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