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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上一期   下一期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严惩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
明确机上斗殴、违规开舱门等民航“机闹”行为入刑条件
徐日丹

  本报北京4月8日电(全媒体记者徐日丹)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共7条,针对当前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界限,旨在依法准确有效打击相关犯罪,保障民航飞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解释》对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等民航“机闹”行为的刑事追责条件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具体情形作出列举规定。

  针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解释》进一步突出从严惩治导向,明确通过明示或者暗示方式,编造以发生严重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爆炸、生化、放射、劫持民用航空器等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公众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上述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以及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明确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规定“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高”同日还发布了3件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帮助各级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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