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7日电(全媒体记者徐日丹)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该决定将于2026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之年。《修改决定》的发布,是最高法、最高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以法治力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助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服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两高”曾于2023年8月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施行以来,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反映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补充。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也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两高”在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的支持下,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最终制定并发布了《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共四条,其核心内容涵盖多个关键领域。
针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犯罪主体与污染物范围。修改后的条文将犯罪主体明确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根据实践需要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入罪情形下的排放污染物种类,同时删除了“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衔接。
在优化从宽处理规定方面,修改后的条款将“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明确为可以从宽处罚的酌定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修改旨在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危害,引导涉案人员主动承担责任,推动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
针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此次修改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将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纳入其中。同时,新增“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作为入罪标准之一。为强化全链条打击,《修改决定》明确对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犯罪,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保持司法解释的内在协调统一,《修改决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删除了不再适用的“重点排污单位”解释性规定,确保条文表述精准、逻辑严密。
下一步,“两高”将继续加强与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准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决定》的各项规定,确保统一正确实施。同时,将密切关注《修改决定》的施行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适时通过修改司法解释、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规则,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修改决定》及司法解释全文见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