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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检察”是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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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6年03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集萃
张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权不应适用网络侵权规则

  基于互联网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网络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既不同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也有别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其生成了新的信息和内容。基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内容的控制力要弱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立法者在确立网络侵权规则时未能预见的新型网络服务,网络侵权规则也不是以其为目标原型的。我国民法典第1195条至第1197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规则,由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所组成,规范的核心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了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作为义务。网络侵权规则适用于本身没有直接实施作为的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直接实施了作为的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输出内容的行为属于作为,因此,不符合网络侵权规则所调整的侵权关系。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可能源于数据训练中的侵权行为、系统内置的侵权危险或者其他系统原因(如模型幻觉等),也可能来自用户故意输入侵权提示的操控行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适用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既无助于预防和制止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不利于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因此,不能将网络侵权规则适用或类推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

  问题意识是网络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导向

  在我国独特的网络犯罪态势、网络犯罪刑事政策、网络犯罪罪名以及网络刑法学的弱依赖性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网络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成为学界的当然使命。过去二十多年,我国网络刑法学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等方面进行了重要探索,网络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已经初见雏形。构建一个成熟的中国网络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核心前提是坚持中国问题意识,它要求研究主体立足我国数字社会治理实践、网络犯罪演化规律与刑事法治本土语境,聚焦中国特有的、高发的、具有时代性的网络犯罪与治理难题,如黑灰产治理、平台责任、数据犯罪等,以解决本土问题为核心目标。其次,要贯彻体系化的研究方法,从规范、理论、问题、方法等几个方面协同推进,即以规范体系化为基础、以理论体系化为支撑、以问题体系化为牵引、以方法体系化为保障。网络刑法学体系化研究方法能够摆脱研究的碎片化与域外依附,提升网络刑法研究的自主性;为新型网络犯罪、平台责任等问题提供统一的解释框架,增强理论解释力;精准回应司法实践痛点,强化研究的实践适配性。再次,构建我国网络刑法学研究话语体系,是推进网络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提升数字法治国际话语权的核心任务。它要求立足我国网络犯罪治理实践与刑法规范体系,提炼原创性概念、范畴与理论范式,形成逻辑自洽、实践适配、具有中国辨识度的学术表达与传播体系,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理论支撑与话语引领,推动我国网络刑法学实现从“跟随”到“引领”的学术转型,为全球网络犯罪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贵松:

  明晰作为行政法学概念的“风险”

  “风险”作为多学科共用的多义词,在我国法律中的使用日渐增多。科技风险作为现代化的产物,与科技应用相伴而生。科技风险以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作为根本特征,适合作为法学中风险概念的主要指称对象。传统的行政权在防御危险时,以确定性为前提,遵循经验法则的因果关系,针对特定原因者消除危险。为了保障自由和发展,行政法不能轻易将危险防御措施应用于不确定的风险领域。在不安全的状态中,除了损害发生具有充分盖然性的危险,其他具有损害发生可能性的事态,都是风险。风险行政是国家根据科学的指导在不确定的条件下作出的具有规范性判断的活动。其并不是侵害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等行政类型的平行概念,它是在“记述适合于风险社会这种现代社会的行政活动状态,包含着对传统行政法总论的批判意味”。所谓风险行政法,是指规范和控制风险行政的法。从我国的法律用语现状来看,立法采用的是广义的“风险”概念,亦即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其包含了“危险”情形。然而,从科技领域的多部立法来看,我们可在广义的“风险”概念中去除遵循经验法则的危险情形,将剩下的“风险”亦即被称为狭义“风险”的情形作为风险行政法的规范领域。至于剩余风险或可接受风险,可不作为与危险、风险平行的概念来对待,其意义主要在于提示风险规制权限的边界。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若思:

  刑法中被害单位界定的信赖利益逻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七个罪名,均存在被害单位范围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学理分析。被害单位的界定关乎国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政策的落实。由于犯罪单位重追责,而被害单位重补偿,且刑事规范未明确界定单位的范围,故刑法中被害单位的范围无需参照犯罪单位。因犯罪单位与民事主体的三元分类不对接,且根据单位制度的功能也无法区分民事主体类型,所以刑法中被害单位的理解亦不应受民法中民事主体分类规定的制约。信赖利益是实在性的且已经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上述七个罪名是保护财产法益和信赖法益的复合罪名,所以这些罪名中的被害单位应理解为内部依托信赖关系运行的组织。据此,法人中无雇员的一人公司、非法人组织中无雇工的个人独资企业因缺乏组织性,不可作为上述罪名的被害单位,而其他非法人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则可以作为上述罪名的被害单位。

  (以上依据《比较法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外法学》,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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