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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汲取申明亭制度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 完善地域管辖制度强化治理违规异地趋利执法司法
· 以“制度+科技”双轮驱动促进“每案必检”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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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6年01月1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汲取申明亭制度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陈俊 周钰珂

  

  

  

   陈俊

  □申明亭制度,深刻体现了“天下无讼”的价值追求和“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理思想,深入挖掘其所蕴含的治理经验,对于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新时代检察机关肩负重任,更应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丰厚滋养,不断更新理念、创新机制、优化方法,将法律监督职能更深、更实地融入社会治理。

  申明亭是明朝初期始设的基层民间调解机构。《明太祖实录》记载:“是月(即洪武五年二月),建申明亭。”各地各乡推举公直老人在申明亭主持调解民间纠纷,调解不成方可诉至官府。申明亭制度,深刻体现了“天下无讼”的价值追求和“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理思想,在当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深入挖掘申明亭制度所蕴含的治理经验,对于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申明亭制度的重要特点

  申明亭是明朝基层治理的重要设施,我国多地都存有申明亭遗址。例如,即墨古县衙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古城的核心区内,县衙大门外“左为申明亭,右为旌善亭”。申明亭楹联写道,“申理明非,公道斯存也;惩前毖后,邑人共戒之”,生动诠释了其作为读法明理、剖决讼争、彰善瘅恶、辅弼刑治场所的功能定位。申明亭不仅是基层司法制度的创造,更是礼法融合、官民协同的治理实践,其具有三方面突出特点:

  制度定位的复合性与权威性。申明亭由朝廷诏令设立,地方官府负责督导,其主持者虽非正式官员,却能够代表官府,所作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申明亭的功能是复合多元的:它既是宣讲朝廷律令与道德规范的普法讲堂,也是调处户婚、继承、田土、斗殴、争占等民间“细故”的裁判公所,同时还是旌善惩恶、公示乡规民约的社会舆论场。这种将法律宣传、纠纷解决、道德教化、秩序维护融为一体的设计,有效实现了治理手段的互补与协同。

  运行导向的息讼性与便民性。“无讼息争”是申明亭重要的价值导向。其制度上明确要求民间纠纷应先经申明亭调解,不得径行告官,旨在构建一个起诉前的纠纷“过滤层”和“缓冲带”。申明亭就地化解矛盾的便民性特征极为突出,其设于乡里村落,由熟知本地风土人情的尊长主持,利用地方性知识、人情事理进行劝解,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避免了矛盾因进入正式司法程序而程序化延长,体现便民与效率。

  裁决依据的融合性与教化性。申明亭处理纠纷不机械援引法条,而是综合考量国家律法、天理人情、乡规民约以及具体情境,追求“情理法”的有机统一。调解过程本身就是一场生动的道德教化实践。主持人侧重于厘清是非曲直,通过训导、感化促使当事人内省、悔过、互谅,最终达成和解。其目标不仅是解决当下的争议,更在于通过个案处理教化乡民、惩莠显恶,实现“劝民向善,息讼止讼”的目的。

  申明亭制度的时代价值

  申明亭制度作为古代社会治理的创新,有效缓解了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越诉滥诉问题,为社会稳定贡献了积极力量。时至今日,申明亭依然闪耀着中国传统矛盾纠纷调解的智慧,为现代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宝贵借鉴。

  申明亭制度的历史价值在于提供了一套低成本、高效率的基层善治样本。首先,它实现了国家法律与民间秩序的有效衔接。通过该平台,国家律令得以下沉乡土,民间习惯与乡约礼俗也获得了官方背书,二者融合为基层共同行为规范。其次,它极大缓解了官方司法机构的压力。通过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化解于诉讼前,使州县官府能够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民案件,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再次,它强化了基层社会的自我管理与道德建设。依托本土权威和公共舆论,申明亭培育了乡民的自律、互助与礼让精神,增强了社会凝聚力。

  申明亭制度的治理价值在于揭示了“协同共治”与“源头治理”的运行逻辑。申明亭的实践表明,有效的社会治理不能仅依靠单一的、刚性的国家权力自上而下推行,必须激发社会内生力量,实现官民协同。它深刻启示,矛盾纠纷的化解应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注重在萌芽状态寻求解决方案。同时,法律裁决与道德教化的有机结合,硬性约束与软性引导的相互补充,对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治理目标至关重要。这种综合治理的观念,与当代倡导的“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以及“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新时代“枫桥经验”高度契合。

  申明亭制度的文化价值在于传承了“以和为贵”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在文化精神层面,申明亭制度是中华文明“以和为贵”“无讼”思想的重要制度载体。它致力于通过劝导、调解与互谅来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恢复社会和谐。这种理念将维护人际关系的长期和谐置于简单的是非判定之上,强调矛盾纠纷化解的治愈性而非对抗性。其所蕴含的“情理法”相融通的衡平艺术,以及对人心教化的持久关注,超越了具体历史语境,对于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司法实践中追求“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仍具有历久弥新的启示价值。

  申明亭制度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实践启示

  鉴往知来,汲古润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建议》)明确提出,“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再次深刻指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价值。新时代检察机关肩负重任,更应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丰厚滋养,不断更新理念、创新机制、优化方法,将法律监督职能更深、更实地融入社会治理。

  推动理念重塑,强化检察履职的治理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检察人员要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超越“办案工匠”的单一角色认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在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都应具备社会治理的全局视野,将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目标和价值衡量标准。特别是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不能满足于程序性结案,而应主动担当,探寻从根本上平息纷争、促进和谐的解决方案,实现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升华。

  创新工作机制,构建检察环节的多元解纷平台。借鉴申明亭“官民协同、就地解决”的机制优势,检察机关应着力搭建多层次、立体化的矛盾纠纷化解载体。首要的是全面深化和规范检察听证制度,将其打造为新时代的检察“申明亭”。对存在重大争议或和解可能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进行公开审查、评议和调解,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同时,落实《建议》“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等有关要求,依托综治中心资源,组建由检察官、律师、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的调解专家库,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精准选派人员参与调解,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此外,要将刑事和解与司法救助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促进当事人和解,并对因案致困的当事人给予及时救助和综合帮扶,化解矛盾背后的生存忧患。

  优化工作方法,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水平。检察人员必须练就过硬本领,在办案中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要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建设,通过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以党的创新理论说办案、讲工作”等活动,引导检察人员精准把握法律政策精髓,熟练运用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开展释法说理,既讲清法理依据,又阐明事理人情。要抓好信访专项教育、专案治理、专栏宣传工作,注重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经验,通过开展系列讲座、古代判词案例大家谈、组织解纷者说等方式,学习古人化解矛盾纠纷的辩证思维和务实方法,提升洞察矛盾根源、破解症结难题的能力。要强化协同共治能力,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调解组织的沟通协作,善于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强大合力,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作者分别为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一级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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