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版:涉外法治·论苑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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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立法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吸收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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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12月2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柳华文:
我国立法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吸收和转化
高梅

  

  

  

  国际人权条约是典型的国际法渊源,内容明确,法律效力清晰。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其内容包括要协调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我国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对已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进行吸收和转化,对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进行参考和借鉴,积极推进涉外法治实践。这是对国际条约义务的认真履行,更是在当代中国人权观指导下推动国内法与国际人权标准的有机融合。在此过程中,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突出人民性,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走中国特色民主与法治道路,实现国际人权标准创造性吸收和转化;同时坚持胸怀天下,兼顾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对外援助,推动全球人权治理。这是一个渐进和动态的过程。

  当前,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吸收和转化已取得显著成就。首先,国内立法认真吸收和转化国际人权条约,积极推动国际条约义务的履行。其次,国内立法渐进实现国际人权条约的吸收和转化,不断增强国内法与国际人权条约在精神理念和制度安排上的相通性和契合度。再次,吸收和转化国际人权条约的过程和结果体现出中国立法的特色和创造性。最后,吸收和转化国际人权条约的同时,中国立法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制定与实践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启发性经验和建设性贡献。我国立法与国际人权条约的有机联系和建设性互动促进了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有助于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未来,人权立法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吸收和转化将朝着进一步细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创造性和国际影响力。

  (以上摘自《国际法研究》《政治与法律》,高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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