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劭画像
刘劭,字孔才,三国时期曹魏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广平邯郸(今河北省邯郸市)人,生于东汉建宁年间,卒于曹魏正始年间。汉献帝时入仕,初为广平吏,后历任官太子舍人、秘书郎等;曹魏建立后,先后担任尚书郎、散骑侍郎、陈留太守等职,后授爵关内侯,死后追赠光禄勋。作为三国时期的经学家与律学家,刘劭学问渊博,著述颇丰,目前完整保留下来的有人才评鉴专著《人物志》,另有《都官考课》等部分散篇以及《新律》篇目存世,其人才选拔、官吏考课、法制建设等思想,均清晰体现在这些著述中。
重视人才选拔,明确君臣之道
刘劭生活于汉末三国时期,当时的东汉王朝已土崩瓦解,地方实力派纷纷割据称王。曹操在提倡法治的同时,继承了两汉以来独尊儒术的传统,推行“唯才是举”的选官政策。在这一背景下,刘劭一方面对曹操的选才策略予以理解,另一方面又认为“任智力,讲兼并”的结果必然是奸诈纷起,民失依存。为此,他主张以德为主,德、法、术并备的治国理念。其在《人物志》中倡导的基本思想就是推行明君贤臣政治,即通过明确君、臣的资质差别,践行“圣人兴德”“量能授官”的原则,最终实现“主道得而臣道序,官不易方而太平用成”的社会理想,从而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标。
基于这一思想,刘劭在《人物志》中系统阐述了对人才的基本看法,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厘清各类人才的区别,明确“众材”与“能君众材”的差异,即“人君”之材与“人臣”之材的区别;其二,阐释“人君”之材与“人臣”之材的协调关系——明君臣之分,使各类人才都能够恪尽职守,乐为君主所用;助力圣贤君主知人善任,使“众材得其序,而庶绩之业兴”,最终实现垂拱而治。总之,就是由圣贤君主选贤与能,做到人尽其用、事得其人,无为而无不为。
刘劭的人才观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对东汉中期之后兴起的人物评鉴之风的一种总结和升华。东汉中期以后,朝政被外戚与宦官交替把持,这种局面催生了士大夫阶层的觉醒,人物品评之风随之盛行。据《后汉书·党锢列传》记载:“逮桓灵之间,主荒政缪,国命委于阉寺,士子羞与为伍,故匹夫抗愤,处士横议。遂乃激扬名声,互相题拂,品核公卿,裁量执政,婞直之风,于斯行矣。”所谓“天下楷模李元礼,不畏强御陈仲举,天下俊秀王叔茂”正是士人相互品评的生动写照。
士人相互品评之风的盛行,推动了乡闾品评制度的发展与成熟。所谓乡闾,是先秦以来的一种以民间组织形式推行教化仪礼的载体,即《周礼》所载“五比为闾,使之相受……五州为乡,使之相宾”。汉末政治格局的变化,使乡闾逐渐成为地方名士品评人物的核心场域,其品评结果直接影响州郡察举孝廉的人选。据《后汉书》记载,郭泰曾察识张孝仲、范特祖等六十余人,由此声名远扬,许劭所察也大致如此。刘劭与郭泰、许劭生活的年代非常接近,从《人物志》的内容来看,其思想与郭泰、许劭等名士察人的实践活动相契合,可见《人物志》对乡闾品评活动进行了更高层次的总结与升华。
强调官吏考课,主持制定《新律》
考课,也称考绩,是对官吏政绩的考评,也是我国古代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考课起源于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至秦汉时期得到进一步完善。曹魏明帝时期,论及考课者,除刘劭之外,还有傅嘏、杜恕、崔林与卢毓四人,但与刘劭注重制度不同,其他人虽承认制度的必要性,但又认为不能完全依赖制度,体现了儒家的人治思想。
据《三国志·魏书·刘劭传》记载:景初中,受诏作都官考课。劭上疏曰:“百官考课,王政之大较,然而历代弗务,是以治典阙而未补,能否混而相蒙。陛下以上圣之宏略,愍王纲之弛颓,神虑内鉴,明诏外发。臣奉恩旷然,得以启蒙,辄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又作说略一篇。臣学寡识浅,诚不足以宣畅圣旨,著定典制。”从这份上疏可以看出,刘劭认为官吏考课对实现政治清明非常重要,但制定和完善这一制度却长期被忽视,所以常出现鱼目混珠、贤愚不分的情况。刘劭受诏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的核心目的,就是建立一套明确的考核标准,辨别官吏的履职能力。遗憾的是,由于群臣对这套制度褒贬不一,恰逢魏明帝驾崩,《都官考课》最终未能推行实施。
刘劭不但重视制度建设,还积极投身曹魏法制建设事业,除奉诏主持制定《新律》外,还撰有《律略论》和《法论》等,可惜后两部著作均已亡佚,仅在《隋书·经籍志》中留有著录;《新律》十八篇也未能完整传世,其内容散见于后世各类著述中。即便如此,我们仍可从现存史料中梳理出刘劭法律思想的核心脉络。
自战国李悝制《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之后,商鞅在秦国改法为律,西汉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此后四百年没有大的变化。但《九章律》存在明显的缺陷,如作为刑法总则的《具律》既不在首,又不在尾,体例编排混乱。因此,曹魏政权稳定后,制定新的法律成为当务之急,时魏明帝曹叡令刘劭等人主持制定《新律》。从现存史料来看,《新律》的内容比《九章律》更丰富,体例更加科学,结构也非常严谨,对之后《晋律》等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与《九章律》相比,其创新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扩充篇目条文,优化内容结构。克服了旧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并注意对篇目与律文的归纳和调整,使法典内容既全面完备又简明扼要。二是规范法典体例,确立总则地位。首次突破李悝《法经》和秦汉以来的立法范式,将原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并冠于律首,发挥提纲挈领的作用。这一修改为后世立法创造了新的基本体例构架,为后世《晋律》《唐律疏议》等法典所沿用。三是改革刑罚制度,推动法制文明。明确“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率先提出与旧五刑不同的新五刑概念,同时废除汉代法律中残酷的宫刑与斩右趾刑,缩小族刑的连坐范围,不诛及祖父母或孙辈,这些改革极大促进了刑罚制度的文明与进步。四是“八议”入律,深化礼法融合。将《周礼》中的“八辟”原则修订为“八议”制度,正式写入律条。“八议”具体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一制度的入律,既维护了封建等级特权,也开辟了礼法深度融合的新局面。
总之,《新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不仅体现了刘劭等编纂者深厚的法律学识,更彰显了他们对社会发展趋势的精准把握,为后世封建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者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