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
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
不动产登记为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支配秩序提供法律根据,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基础性法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过渡性法律,存在位阶较低、条文较少、重要制度缺失的问题,无法满足不动产登记的现实需要,我国应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在立法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法应落实物权公示原则,贯彻统一原则,将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登记程序法,强化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特征。不动产登记法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整合既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快登记电子化进程,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登记权利类型,优化登记赔偿责任,细化登记审查原则,建立体系严密、制度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
推进个人信息民行刑一体化保护
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具有前数字经济时代与数字经济时代并存的特征。前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体现为散在分布的碎片化立法,新旧规范重叠交错导致民事、行政与刑事保护标准不协调,立法存在衔接断层,而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这既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立法依据,也进一步加剧了立法碎片化。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从刑事向行政及民事拓展,必须跳出“一法一部门”的部门法分立格局,进行法秩序统一原理下民行刑一体化的规范整合与领域性立法,以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补齐刑事立法预防功能的制度短板。基于民行刑一体化的领域性立法来构建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要清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重叠冲突的“过渡性”立法规范,修改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周延的刑事立法。在数字经济时代释放个人信息的生产潜能,根据个人信息敏感程度与使用场景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审查标准,化解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法治风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柳:
构建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体系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的背景下,刑法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实质内涵是保障民营企业能够获得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民营企业在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对于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不是要将其与国有企业进行同样保护,也不是对民营企业予以过度保护。在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过程中,为了实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初衷,刑法保护需要基于实质法益的立场来调整刑事治理模式。首先,要明确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展开精准保护;其次,要以实质法益损害为核心从实体上限制民营企业行为入罪,避免将民营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以及一般经济纠纷视为犯罪;最后,要以权益保护为中心,从程序上避免民营企业利益损害,通过避免趋利性执法司法和开展涉罪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来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小琴:
健全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国家干预体系
健全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国家干预体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落实国家治理部署的关键环节。应当以“偏差行为”这一价值中立概念为逻辑起点,构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触刑不罚行为—初次判刑行为—再次判刑行为”五级分级体系。当前国家分级干预体系在法律依据、干预主体与对象方面具有广泛性与多元性,但也存在措施衔接不畅、程序保障缺失、规范内容模糊等问题。基于功能主义与干预法定原则,应当从干预对象、措施、主体与程序四个维度推动体系法治化,确立“无立法规定不干预”的基本准则,以实现分级干预从规范整合到制度落地的系统性建构。
(以上依据《行政法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环球法律评论》《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