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跃敏:
拓展普通共同诉讼范围
现行法下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态归类存在诸多障碍:连带债务系复数之债的定性使连带债务人无“共同诉讼的必要”,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不符;若连带债务人抗辩事由仅对自身有效,亦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决合一确定”所要求的同胜同败相异;而归类普通共同诉讼又受管辖权与被告同意合并审的限制,且普通共同诉讼人独立性原则或使共通事实等认定不一。共同诉讼从必要共同诉讼人“绝对相互牵连”的“合”至普通共同诉讼人“绝对相互独立”的“分”之间,应有多样化制度安排,以寻求“裁判统一性”与“当事人主体性”的平衡。为此,应拓展普通共同诉讼范围,并依共同诉讼人牵连程度不同将其分为实质普通共同诉讼与形式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属实质普通共同诉讼,对共通事实等的审理例外适用牵连性原则,合并审无需被告同意;允许法院依职权追加案外连带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使本诉判决在追偿之诉中对其产生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赵鹏:
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予类型化规制
数字化背景下,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个体权利的影响日益深远。在个人信息权已获法律确认并被纳入权利保护范围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新思考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并探讨如何对其加以规范。对个人信息权的理解不应仅强调其防御性面向,还需兼顾信息交流对社会关系建构的现实意义。鉴于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广泛渗透于各类行政活动中,难以完全实现标准化,规范此类行为可采取有限类型化思路:对存在较高权利侵害风险的信息处理活动,应予以类型化界定并通过单行法的具体授权确立其合法性;对于侵扰性较低或难以标准化的信息处理活动,则允许基于法定职责推导处理权限。针对法律授权明确性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强化行政自我规范、运用“告知—同意”规则及完善程序与组织保障机制加以弥补。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剑源:
构建“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模式
过往对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的研究,一直存在形式与实质的二分。基于变迁视野的观察发现,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在当代更多呈现出了形式与实质相互融合的特点。一方面,随着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弱化,纠纷越来越多地被诉诸人民法院和正式法律程序,纠纷解决过程越来越需要“以形式填补实质之不足”;另一方面,基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具体语境,实质考量依然是司法实践应对和解决纠纷过程中极为重要的选择,“以实质补足形式之局限”在基层纠纷解决过程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过程中形式与实质的融合,建构起了一种有别于过往的“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模式。这一模式呈现了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的实践图景,揭示了法律和司法在应对纠纷和诉讼时候的实践过程和特征。作为一个解释和分析框架,“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重新思考和定义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的进路。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向静:
以多维度证据链条构建明知推论
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认定面临证明困境,导致推定规则泛化适用,致使证明标准隐性降低,错案风险显著攀升,亟需推动证据证明方式在明知认定中回归。通过实证分析百份运毒案件裁判文书,结合证据印证理论与心理学原理,发现案发证据体系可靶向固定反侦查行为、犯罪动机、临检反应等明知证明核心事实,搭建起立体印证的间接证据证明体系,最终以“固定涉毒事实—多维证据指向—评估证明标准”的递进式证明路径证实行为人主观明知。该路径与推定存在本质差异,前者证明责任始终由公检机关承担,严格遵循间接证据定案的法定证明标准,通过多维度证据链条形成明知推论,确保认定结论的唯一性,以期促进禁毒实效与程序正义的协同平衡。
(以上依据《法学评论》《法学研究》《现代法学》《证据科学》,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