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石壁其人
胡石壁,本名胡颖,潭州人,南宋绍定五年进士,历任平江知府兼浙西提点刑狱、湖南兼提举常平、广东经略安抚使等职。胡石壁学识渊博,熟悉风俗民情,所写的判词,善于讲法明理,循循善诱。有些判词还引经据典,充分体现其作为地方官员倡道德、美教化、厚人伦的职业追求。《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大量由胡石壁撰写的裁判文书,通过分析这些裁判文书,可见胡石壁审理案件常秉持法律和情理相协调的司法理念。
南宋判词之集大成者——《名公书判清明集》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关于宋代司法官的判词汇编,共收录判词和其他公文475篇,大多为真实司法语境中的实判。这些判词反映了宋代司法官“先教后刑”的裁判思想及方法,判词的撰写者被视为“名公”,尤以真德秀、范应铃、胡颖、吴革等为代表。司法官将天理、国法与人情作为判案标准,使儒家思想在审判中的作用更为明显。司法官对教化功能的重视,也深刻影响了书判的文体风格,判词的共同特点是委曲近情、循循善诱,突破了“简要”“含蓄”的传统文章规范,形成了与骈判乃至宋代其他实用文完全不同的文体特征。
宋代司法裁判文书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录了南宋司法官胡石壁审理的一则典型案例的判词——《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下称“母讼其子”案)。案件始于母亲阿周含泪控诉亲生儿子马圭不孝:马圭不仅变卖祖产、沉迷赌博,十年前就因恶行被父亲告官惩戒,却始终不思悔改。
按照《宋刑统》规定,“不孝”属“十恶”重罪,若母亲阿周所告属实,马圭当受严刑。胡石壁初闻案情,见其子屡教不改、其母悲戚控诉,震怒不已,决意依法严惩。可就在裁决将定之际,母亲阿周却又颤巍巍呈上一份亡夫遗嘱。这份充满慈爱与宽恕的遗嘱,字里行间充满“乞免官行遣”的恳切请求。这位母亲终究难舍舐犊之情,希望给儿子最后一次机会。
读着遗嘱中“哀矜恻怛”的词句,胡石壁深受触动,心绪渐渐平复,他深刻领悟到,执法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教化人心。最终,胡石壁改变裁决,免除了马圭的刑罚,责令他回家叩谢母恩、日日诵读父亲留下的遗嘱,并特拨官资让其宴请亲朋邻舍,重修亲族和睦;同时,也严正警告马圭,若再有不孝之行,定将依法严惩。这则判词生动展现了宋代司法官“情法两尽”的治理智慧——既恪守法律制度底线,又体恤人伦温情,深刻印证了中华法系“法意人情相协济”的深层逻辑。即便于今日,其中“罚教并举、兼顾情理”的衡平艺术,仍具有历久弥新的启示价值。
裁判依据
宋代司法的伦理底色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正式颁行。这部法典虽承袭并发展了唐代“律令格式”体系,具有高度的制度化特征,但其内核仍深植于儒家伦理。“礼法合一”不仅是纸面的立法原则,更是贯穿司法实践的灵魂。“道德教化与法律惩戒并重”的导向,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收录的判词中屡见不鲜,而“母讼其子”案正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鲜活范例之一。
以严刑守护伦理秩序。在宋代的社会结构与法律体系中,孝道被置于无与伦比的地位,被视为维系家庭稳定、社会和谐乃至国家统治的基石。“不孝”被视为“十恶”之罪,法律对其惩处极其严厉。《宋刑统》中明确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即告发长辈要处以极刑;“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子孙即便只是未尽赡养义务或违背教令,也要面临两年徒刑。这些法律条文清晰勾勒出以“孝”为核心的伦理秩序,赋予父母对子女的绝对权威,并通过严刑峻法予以保障。
回到“母讼其子”案,胡石壁初审时痛斥马圭“鬻田(变卖祖产)、悖命(违背母令)、违戒(不尊父训)”的恶行,还追溯他十年前曾因不孝被父亲告官的前科,这正是基于对“不孝”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胡石壁一度主张将马圭当众定罪、以示惩戒,这番态度也鲜明地亮出宋代法律的立场:用严厉的刑罚捍卫儒家伦理的底线。
地方官既是执法者,更是导师与表率。宋代地方官并非单纯的行政管理者或法律执行者,他们还被赋予道德教化的使命——既是一方百姓的行政长官,更是道德教化的导师与表率,这一角色定位深刻影响着司法实践。胡石壁就在判词中直言:“为邑长于斯,近而闾里乃有此等悖逆之子,宁不负师帅之任哉?”他明确将“劝以孝慈”“劝以爱友”“劝以睦姻任恤”视为听讼断狱的核心目标。这种“寓教化于听讼”的理念使得宋代司法官在处理案件,尤其是涉及伦常的纠纷时,必须在法律条文(法)、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情感(情)、儒家伦理规范(理)三者间寻求平衡,力求个案判决既合国法,又顺人情、契伦理。判词开篇即点明“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正是对这一司法传统的精练概括。
司法不只是“惩恶”,更是“修复”。最能体现宋代司法伦理温度的,是胡石壁对案件的深层反思。从判词中可见,胡石壁并未将马圭的不孝行为简单归咎于其个人品性恶劣,反而直言这是“教化未明之所致”。这种将个体过错部分归因于社会教化不足的思维,体现了宋代司法对社会治理功能的深刻认识与高度自觉。它超越了单纯追求“罪刑相当”的报应主义,将司法视为修复社会关系、重建伦理秩序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处理伦常案件时,宋代司法官会优先运用劝导、感化、调解等柔性手段来“正人心”“厚风俗”,而刑罚仅作为教化失效后的最后手段。这种“教化优先于惩罚、修复优先于报应”的司法逻辑,放到今天,与检察工作强调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的理念不谋而合,尽显传统司法智慧的历久弥新。
裁判过程
法理情的衡平艺术
在“母讼其子”案中,胡石壁既严格遵守法律对“不孝”罪的刚性规定,又巧妙地运用道德感召、经济抚慰、社会监督等多重手段进行柔性化解。裁判过程将“法意”与“人情”的衡平之道体现得淋漓尽致。
证据审查——以“求真”筑牢衡平的事实基础。宋代司法的证据审查制度已相当成熟。司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胡石壁在该案的审理中,并非仅凭马圭母亲的一面之词,而是调阅判案记录,从“十年前已尝为父所讼,而挞以记之矣”的时空延伸,揭示马圭“罔有悛心”的主观恶性。此外,判词虽未详述,但结合宋代司法惯例,他很可能还通过询问相关证人(如邻居、族人)甚至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以全面掌握案情。这种对证据的重视和运用,体现了传统司法中蕴含的理性精神与求真态度,是衡平裁判不可或缺的事实基础,亦契合当代司法工作重证据、重调查的客观公正立场。
裁判调适——从“依法严惩”到“情法交融”的动态平衡。纵观胡石壁对“母讼其子”案的处理,经历了一个从“法”的刚性宣示到“情”“理”柔性介入的动态调适过程。案件审理初期,面对马圭确凿的“不孝”罪行和母亲阿周的血泪控诉,胡石壁首先以“刑人于市”的严厉姿态,明确表达了法律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然而,当母亲阿周出示亡夫遗嘱后,案件发生了关键的转折,胡石壁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份遗嘱深藏着父亲对儿子难以割舍的慈爱以及母亲阿周在愤怒控诉之下难以掩饰的爱子之心。他深刻洞察到“天下无不慈之父母,只有不孝之子”,母亲的控告本身正是爱之深、责之切的极端表达。基于此,他的裁判思路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追求刑罚报应转向致力于修复母子亲情、恢复家庭和谐。
治理逻辑——以“德主刑辅”实现“恢复性正义”。胡石壁“不欲遽断其罪”的处理决定,体现了宋代“慎刑”思想的精髓——刑罚只是手段,修复秩序、教化人心才是根本目的。胡石壁在判词中反复权衡母亲阿周的愤怒与舐犊之情,最终选择非刑罚化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智慧。他明确指出:“如再有分毫干犯,乃母有词,定当科以不孝之罪。”这既是对马圭的严厉警告,设定了明确的“高压线”,也预留了观察期和改过自新的空间。他责令马圭向母亲谢罪,并邀请邻里见证,旨在通过社会关系的修复来实现“恢复性正义”,与现代恢复性司法理念高度契合,即通过修复受害者与加害者的关系,而非单纯惩罚犯罪者,来实现社会和谐。
裁判效果
照见当代法治新思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既是对国家治理规律的深刻把握,更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法合治”智慧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母讼其子”案的判词所蕴含的法理思想,恰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历史镜鉴。
追求法理情有机统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母讼其子”案中,法律条文提供了裁判的基本框架和底线,案件中的具体情境、当事人的特殊关系、社会普遍认可的人之常情构成了需要考量的“情”,而更高层次的儒家伦理原则则是调和“法”与“情”、实现个案公正的“理”。这种“以理统法,以情润法”的模式,要求司法者具备高度的智慧与责任感,既守法律底线,又怀人文温度。当代检察工作同样面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兼顾统一,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更好地回应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考量案件的特殊情由,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是“三个善于”要求的深刻体现。
注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深化源头治理。胡石壁在处理“母讼其子”案时,注重“厚人伦,美教化”“劝以孝慈”“劝以爱友”“劝以睦姻任恤”“委曲开譬,至再至三,不敢少有一毫忿疾于顽之意”,这种讲法明理、以理服人的实践态度,实现了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他的调解巧思具体体现在三个维度:其一,将调解场所从公堂转向宗族,利用熟人社会的道德压力促成和解;其二,设定观察期,通过延迟裁决增强调解效果;其三,引入邻舍、亲戚作为第三方,构建“官—民—亲”多元调解网络。这启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应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用好入驻综治中心的机会平台,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深化检察听证,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切实减轻群众讼累和司法压力。
强化司法人文关怀,践行司法为民。胡石壁的判词处处体现深厚的儒家仁爱之心和对当事人处境的深切体察。法律不只是冰冷的规则集合,法治实践更应充满人文关怀的温度。新时代检察工作践行“为人民司法”,更需延伸这份温度。既要深化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的运用,也要推广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柔性司法方式,让法律不再是冰冷的规则。检察人员在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感和人文素养,避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能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司法为民的温暖情怀。
法意与人情的衡平,是司法文明的永恒课题。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应珍视并深挖传统司法智慧富矿,汲取其教化引导、宽严相济、重视证据、情法两尽等精华,将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融入“三个善于”的履职实践,贯穿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检察使命之中,让古老的司法智慧在现代法治阳光下焕发生机,使法意与人情在新时代持续奏响和谐正义的乐章。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