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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公益诉讼学科体系建设的四个维度
· 深化认识履职担当做实高质效办案
· 一体融贯推进“三个管理”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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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10月1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深化认识履职担当做实高质效办案
李忠强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提出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是落实高质效办案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实践中,落实最高检要求,检察工作呈现稳健发展、整体向好的态势,检察履职更加全面充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成效更加显著。与此相适应,要客观、全面、辩证地看待一些重要业务数据的变化,善于从思想认识、检察履职两个维度来正确认识和把握数据变化反映的问题,持续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思想认识维度:转变心态纠正负面认知

  一要克服“不敢干”的畏难心理。有的检察人员在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容易被潜在的责任风险所束缚,想方设法“绕道走”,试图通过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方式,将本应承担的责任压力转移出去,不仅影响案件处理质效,更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对此,必须增强主动想办法解决问题的意识,积极争取党委重视支持,主动将案件办理融入社会治理大局,切实提升矛盾纠纷化解和舆情风险处置能力,在维护稳定、护航发展、保障民生、促进治理上展现更大检察作为。

  二要摒弃“不愿干”的消极思想。有的检察人员错误地认为没有了具体数据指标考核,就可以放松要求、降低标准,抱有“干得多错得多”的消极思想,选择“躺平式”工作状态,导致检察履职不到位,严重削弱队伍战斗力。对此,必须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探索完善科学合理的业务分析、指导、评价模式与容错纠错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管理正向推动作用,同时鲜明树立起选人用人注重实干实绩的导向,把科学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全面压紧压实司法责任链条。

  三要消除“不会干”的本领恐慌。有的检察人员知识储备不足,经验能力欠缺,难以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挑战,制约检察工作开展。对此,必须实施精准化、系统化的素能提升工程,紧密结合检察实践需求,强化专项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实战模拟,并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培养,依托“检察官教检察官”、“青蓝工程”、交流研讨等模式,促进知识更新与经验传承,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检察履职维度:从六方面做实高质效办案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根本保证,为检察工作提供政治方向指引。落实司法责任制是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充分、正确履职的重要机制。司法责任的主体是检察官,要进一步厘清办案权责、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效,确保检察权始终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高效运行。

  二是聚焦检察主责主业,服务中心工作。检察机关肩负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办好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但不能仅局限于个案办理,而要延伸工作链条,主动融入和服务大局。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全力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并在规范司法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做到检察权既不让渡也不扩张,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确保检察工作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同频共振。

  三是为基层减负与担当作为并重。“一取消三不再”是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减负”不是减责任、减担当,而是为了让基层检察人员卸下包袱、轻装上阵,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因此,抓管理的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必须坚持放权与管权并重、管案与管人结合,确保依法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避免该监督的不监督、该履职的不履职。

  四是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没有一定规模的办案数量支撑,法律监督的质量提升就失去了依托,而缺乏案件质量保障的办案数量积累,最终也会沦为无效劳动。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的考核,并不是不要数据,而是要把对履职质效的分析研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针对变化异常的数据,及时深入开展分析研判和督促指导,并在真实、客观、准确的数据基础上,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价标准,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

  五是加强政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制约。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都是党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司法办案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握、找准自身角色定位,依法、妥善、有效履行好监督职能。既要敢于监督,时刻保持监督意识,依法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坚决防止“凑数监督”“协商监督”;也要善于监督,始终寓支持于监督,持续健全完善疑难复杂案件会商、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司法协作等机制,进一步凝聚共识、统一司法尺度。

  六是加强“三个管理”与遵守“三个规定”并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正常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是“三个管理”的应有之义。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为检察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划定红线,两者并不矛盾。要正确区分违规干预、插手办案和依法履职的边界,在加强对案件审核把关和分析研判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三个规定”要求,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作者为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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