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市场,一些股民不潜心研究企业价值,而是执迷于获取“内幕消息”,殊不知这背后涉及违法犯罪。
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2024年中国证监会执法情况综述》,内幕交易案件数量连续三年排在第2位。
日前,记者来到集中管辖北京地区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北京市检三分院”)采访,该院证券期货犯罪检察部门检察官黎涛向记者讲述了一起“零口供”内幕交易案。
被告人从拒不供述,到开示证据后认罪,再到被判处较高刑罚不上诉,该案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如何在“零口供”案件中让客观证据开口说话。
内幕交易后毁灭证据拒不认罪
张某甲、赵某夫妻二人在河北做生意多年,开办了几家小公司,偶尔也会炒股。
2017年5月25日至6月2日,张某甲得知了北京的A公司和B公司启动合并重组,会导致B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内幕消息。夫妻二人合计后,赵某赶在2017年6月5日C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之前,用她和张某甲以及公司员工的10个证券账户买入C公司股票3400余万股,成交额1.19亿余元。
这一内幕消息公开后,二人将买入的C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2万余元。案发后,中国证监会对张某甲、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我们与公安机关一起进行案件会商。张某甲、赵某是内幕信息获取者,那内幕信息的来源是哪里?我们建议公安机关强化侦查,将内幕信息源查清,一并报捕。”黎涛告诉记者。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张某甲的堂哥、时任B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的张某乙有泄露内幕信息嫌疑。证据表明,信息是这样传递的:2017年5月23日,A公司和B公司启动合并重组。5月25日,A公司和B公司召开重组工作会。6月2日上午,B公司召开党组会,决定6月5日起C公司股票停牌。张某乙参加了上述两次会议,并负责参与起草重组方案及联合请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此期间,张某乙曾和张某甲数次电话联系,涉嫌传递内幕信息。
根据掌握的线索,2022年7月,公安机关对张某甲、赵某涉嫌内幕交易案及张某乙涉嫌泄露内幕信息案立案侦查。
然而,中国证监会给予张某甲、赵某行政处罚后,三人纷纷把手机里的聊天记录等信息全部删除,还订立了攻守同盟,提前商量好说辞,称张某乙给张某甲打电话是聊端午节时给哥哥张某丙迁坟的事情。到案后,三人一直拒不认罪,该案成为“零口供”案件。
2022年11月,案件移送北京市检三分院审查起诉。
种种交易异常暴露罪行
面对“零口供”且无直接证据的情况,检察机关选择让客观证据开口说话。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时的证据有张某甲、赵某的证券交易记录,我们建议公安机关再搜集二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过分析这些证据,我们发现二人控制的证券账户之前从未交易过C公司的股票,交易其他股票的规模也远小于C股票,而且存在卖出其他股票全仓买入C股票、多次申报买入C股票后撤单再次加价买入的异常情况。从他们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看,他们调集的很多资金来源于贷款或临时周转资金,说明他们买入C股票的意愿非常强烈,明显背离以往交易习惯。”黎涛告诉记者。
此外,检察机关还对比了二人调集资金、买入C股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以及内幕信息形成和发布的时间节点,发现高度吻合。
2017年5月25日上午,A公司、B公司重组工作会结束后,张某乙与A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北京某国际饭店起草重组整合方案及联合请示。当日13时27分,张某乙用自己的手机给张某甲打电话,双方通话39秒,张某甲分别于14时6分、14时16分、14时18分,与赵某通话3次。当日14时30分,赵某开始调集资金存入相关证券账户。14时41分,赵某开始操作其与张某甲的证券账户买入C公司股票。
“我们还在审查中发现,除了张某甲和赵某夫妻二人的证券账户外,他们公司其他8名员工的证券账户也是赵某夫妻二人实际控制使用。”黎涛告诉记者,针对此次交易背离以往习惯以及时间高度吻合的证据,张某甲、赵某的辩解是自己基于市场分析的投资决策,并且手里有闲置资金,但对于究竟是基于什么作出市场分析、怎么关注到这只股票、为什么恰逢停牌时间点之前买入等问题,都解释不通。种种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二人大量买入C公司股票的行为与知道内幕消息有关,二人的行为涉嫌内幕交易罪。
关键证据前攻守同盟破裂
记者采访了解到,检察机关在逐一对比张某甲、赵某内幕交易的时间和张某甲与张某乙联络的时间时,发现了一个重要疑点:除了前文提到的2017年5月25日这次股票交易外,张某甲夫妻二人还在C公司股票停牌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17年6月2日当天,买入了涉案股票1000万元。这一次交易与5月25日的购买未形成连续,也没找到张某甲和张某乙在6月2日前联络接触的证据。随后,检察机关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发现,张某甲2017年6月2日8时33分在北京给赵某打电话,紧接着赵某就交易了C股票,我们怀疑张某甲通过这通电话指使赵某交易。之后我们再查询张某甲这个手机号码的来电记录,发现有两条010开头的固定电话来电,时间分别是6月1日11时41分和19时6分。接着查询后,发现这个固定电话是北京某国际饭店的座机,当时张某乙在该饭店起草重组方案。”黎涛告诉记者,相较于第一次联络,张某乙第二次联系张某甲显得十分隐蔽,似乎是在避免被他人发现。张某乙通过固定电话给张某甲打电话后,张某甲立马从河北来到北京,在北京完成了信息传递。
对于2017年5月25日股票交易前张某乙打给张某甲的电话,三人一直称是张某乙为了告诉张某甲自己端午节回不了家给哥哥张某丙迁坟,张某乙还说自己当天电话告知了自己的父亲和姑姑这件事。“我们根据他的辩解调取了相关通话记录,发现张某乙和自己的姑姑在2017年5月整个月都没有通话记录,在5月25日获知内幕消息到端午节前这个时间段与自己的父亲也没有通话。”黎涛向记者介绍。
结合两次联络、接触的时间与两次大额交易涉案股票明显异常的时间高度一致,证据相互印证,排除辩解的合理性,北京市检三分院认为该案已形成证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完整证明体系。2023年2月,该院以张某甲、赵某涉嫌内幕交易罪,张某乙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向三人开示证据,释法说理。张某甲等人发现,自认为隐藏很好的通过固定电话联络接触并完成信息传递的关键证据已被查获,感到难逃法网。随后,张某乙第一个认罪认罚,攻守同盟随之破裂,赵某、张某甲也相继认罪认罚。
2023年8月,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张某甲、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00万元、90万元;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今年8月,该案入选北京市检察机关参考性案例。今年9月,该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证券犯罪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定为优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