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连众智惠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陈良杰与被申请人福建连众智惠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诏劳人仲案字〔2025〕42-1号裁决书、诏劳人仲案字〔2025〕42-2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诏劳人仲案字〔2025〕42-1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工资864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诏劳人仲案字〔2025〕42-2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1652.26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江滨新区人社新综合大楼304室;联系电话:0596-3343456。
诏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连众智惠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沈淑聪与被申请人福建连众智惠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诏劳人仲案字〔2025〕4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工资8195元。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1892.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委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江滨新区人社新综合大楼304室;联系电话:0596-3343456。
诏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德全与被告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杨德全提起上诉,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1302民初1774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孔军伟:本院受理王奎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截至2025年10月7日。本案定于2025年10月10日9时在太康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