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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8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律适用
细化“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区分犯罪类型精准量刑
徐日丹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徐日丹)8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该类犯罪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其中,《解释》按照上游犯罪类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作出重大调整,区分上游犯罪类型,进一步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解释》共12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解释》针对实践中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形势,明确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

  二是严格认定“明知”。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机关在审查下游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三是明确入罪标准。《解释》在入罪方面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是服务我国反洗钱工作大局,依法惩治洗钱类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统筹做好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行刑衔接的重要举措。《解释》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是优化加重处罚标准。《解释》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例如,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救灾、抢险、防疫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等情形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是增加从宽处罚情形。《解释》在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提问。新闻发布会上,“两高”还共同发布了6个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典型案例。

  (《解释》全文及解读见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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