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要监督方式之一,在保障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规范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程序,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严格落实《意见》,提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办案质效方面,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线索来源不够通畅,刑案“曝光”的相关虚假诉讼占比较大,法律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还需拓展;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刚性不够,一体化办案和跟进监督机制还需强化;检察院、法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协调机制还需落实细化。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三个善于”办案理念,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综合采取多项措施促进严格落实《意见》,高质效办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加大办案力度拓展监督广度和深度。民事检察工作不仅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多次指出,对民事检察要始终抓住生效裁判监督这个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基层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主要形式。从实践看,近年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总体较高,但监督数量与法院民商案件审结数、检察机关民事裁判监督受案数相比并不多,各级院平均监督数相对不高,且近年来虚假诉讼类案件占比较多。为提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总体监督成效,当前应在保持一定的总体较好采纳率基础上,加大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力度和数量,从而进一步拓展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实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监督质效的更高层次提升。特别要从多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纠纷,以及房地产、金融商事领域案件办理中加大审查力度,注重从大量具体的民商事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努力从依靠“新的证据”监督拓展到对法律适用本身和司法裁量权运用的监督,包括拓展监督的案件类型和民事裁判错误种类,从中发现法律和政策适用的可完善之处,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进而发挥民事检察促进完善社会治理功能。
坚持“三个善于”突出精准监督。精准监督是民事法律监督所秉持的基本和核心工作理念,与“三个善于”办案理念一脉相承。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办案质效与监督精准直接相关,只有监督精准才能体现监督的有效性、权威性。首先,要按照为大局服务、为法治担当的总体要求,加大依职权办案力度,聚焦具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努力实现监督一件案件解决一类问题的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同时,针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中虚假诉讼占比较高的问题,要注重从众多的虚假诉讼法律事实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加强类案分析和线索移送,深挖案件背后的深层次违法犯罪问题。其次,充分体现为人民司法的要求,突出民生权益维护监督,在涉及房屋买卖、民间借贷、新业态劳动者群体权益维护、家庭婚姻等纠纷较多的领域,加大案件审查力度,特别是对一些涉及拆迁利益分配、分家析产、消费者权益等民事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以及案件背后的人文情理和社会认知,注重监督意见的法理情有机统一,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民事法律监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一体履职实现有力监督。从民事检察办案实践看,加强上下级一体履职,对于提升监督合力、增加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刚性非常重要。在深化落实《意见》中,要注重强化业务和案件管理,加强上级院的办案指导,进一步落实一体化办案机制,包括从再审检察建议制发前的线索移送、争议共同研判、指导调查核实,制发后的备案审查、跟踪督促、跟进监督,以及对跨区域类案监督线索上下级集中研判调度等方面细化一体化办案机制规定,努力形成各级院各有侧重、密切配合、一体履职的监督格局,保障监督成效。具体而言,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或者久拖不决的案件,经研判后符合监督条件的,可及时提出抗诉或者跟进监督。对于下级院拟进行监督但法院有不同意见的案件,经研判符合监督条件的,可由上级院提出抗诉。同时,针对裁判监督案件主要集中在上级院的现状,对受理的裁判监督案件可实行一、二审同步审查机制,发现一审审违、执行监督线索可及时移送基层检察院;对在监督案件涉及基层社会治理和民生问题时,利用下级院贴近基层的优势,上级院可主动联合下级院,合力开展检察监督和争议化解。
抓实规范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一是对依职权受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发现或受理监督线索后,经开展调查核实和部门研判沟通,认为符合民诉法监督条件的,经层报检察长后依职权立案受理,从受案源头上保障监督质量。二是在案件办理中,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意见》要求,依法规范案件审查、报送检委会审议、制作建议文书、报送上级院备案、向法院移送文书材料、出庭支持监督等办案流程,以规范程序保障办案质效。此外,检察院、法院已经会签“在线办理检察建议工作规范”的,在办案系统内还要同步向法院完成再审检察建议线上移送,努力实现在线办理、自动留痕、全程可查,以数字检察促进再审检察建议办理规范高效。三是做好案件繁简分流,根据最高检《关于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暂行工作办法》《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简化办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通过设置不同类别办案组,实行监督案件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快慢分道等办案机制,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四是加强办案质效分析和质量检查评查。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要从单纯的数据管理转变为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监督领域、总体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同时借助全流程在线办理平台,动态监测办案数据,及时掌握案件进程,适时调整监督策略;同时通过办案人员自查、部门检查和案件评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加强专业能力提升监督成效。一是一体加强“管案”与“管人”。要把提升办案人员民事监督能力、落实司法办案责任与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结合起来,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管权的统一,促进既严格依法监督、公正司法,又鼓励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二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办案团队作用。司法实践表明,由专业化办案组织办理裁判监督案件,更有利于全面把握实质法律精神和同类型案件的监督标准,通过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标准化提高监督质效。目前不少地方均成立了包括上下级检察院民事检察专门人才的办案团队,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类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研判等方面,要进一步发挥办案团队专业化集体研判作用,促进提升监督水平。三是注重依托检察业务系统,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遵循科学化、智能化等理念,从民事检察的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查办难等最现实、最突出的难题出发,将数据智能分析处理与监督模型、人工审查研判相结合,运用大数据开展类案筛查,助力开展批量线索发现和监督纠正。
深化检法交流会商促进有效监督。健全检法交流会商机制,有效提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成效。《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可先行会商,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意见,就适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形成共识。实践中,应建立常态化的民事再审建议案件检法交流会商机制,由单独的案来案往拓展至经常性的人来人往,加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流程和监督标准的协商研判,促进检法沟通常态化、固定化、模式化,为监督办案奠定良好基础。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