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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举措促进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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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8月0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多举措促进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提质增效
门植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对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机制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涉案财物管理作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内容,旨在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司法。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是落实“三个管理”的有效抓手,有助于实现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实践中,可通过做实流程监控实质化、充分运用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数智赋能等方式,做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做实流程监控实质化。流程监控实质化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方面体现为对涉案财物案前、案中、案后全流程的程序性与实体性监控。实践中,通过流程监控发现的多是操作不规范问题,涉及查封清单与实物不符、未标注财物特征、不起诉后未及时返还财物等程序性问题,较少通过流程监控发现实体问题。因此,要通过对关键办案环节(流程)、多发易发案件类型、重要法律文书的全方位、全链条、全流程监控,做实流程监控实质化。

  一是进一步明确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的标准,强化涉案财物管理的刚性约束。对于在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方面发现的未立案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未开具法律文书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不一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未及时存入符合法律规定的账户、未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未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等情形,应当制发《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办案人员接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查、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案管部门。二是增强发现问题线索的意识。对于流程监控中发现的涉案财物涉及的实体性问题线索,如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案件无关联或者超额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应当根据线索性质及时移送办案部门自查整改或者移送案管部门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三是深化流程监控结果运用。加强台账管理,台账中要记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等。注重总结流程监控中发现的涉案财物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探索制作涉案财物问题清单,集中进行纠改整治,实现案件管理与业务管理、质量管理的衔接贯通。

  充分运用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案件质量检查是对个案加强微观质量管理的重要方式,旨在及时发现和补正纠正问题。办案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在归档前采用检察官办案组交叉核查或者组织集中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检查,发现有不及时、不规范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情形的,应及时补正纠正。

  首先,明确涉案财物为案件质量检查核心项,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检查内容。通过调研、专项检查等方式,查找办案部门在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问题的分析整理,制定案件质量检查提示清单,适时动态调整清单内容,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具体来说,检查内容包括承办人是否在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附明查封、扣押、冻结、移送、处理涉案财物的情况,并对涉案财物提出处置意见;是否在审查报告等文书中全面分析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及权属相关证据;是否在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中详细载明具体处置方式;是否认真履行对裁判文书的审查职责、确保裁判文书对涉案财物均作出处理;若有当事人退赔情况,承办人是否向财务部门确认已登记入账等。检查方式可通过核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和涉案财物出库审批表等,确保案结款清账明。其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对涉案财物依法妥善处置到位。如发现漏诉涉案财物情况,应对涉案财物来源、权属等进行查明,以补充起诉书形式对遗漏的涉案财物补充起诉。对于涉案财物,尤其是高价值的特定涉案财物公开拍卖发生多次流拍后搁置处理的,应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采取无底价拍卖方式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终结性司法处理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及时处理涉案财物。不起诉案件涉案财物,能够返还侦查机关的,应及时制作记录物品详细特征的影像资料,将影像资料与案卷材料一并归档集中管理;对无法返还侦查机关的,加强内外部沟通协调,依法依规完成涉案财物处置。对经法院判决收缴的财物,应交由法院直接处理;对作为证据的相关作案工具在判决中未作出收缴处理的,则按照规定归还物品所有人。再次,要坚持个案纠偏和类案监督并重。办案部门开展案件质量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定期报送本院案管部门,作为启动专项监管和分析研判的参考依据。此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价值较高、数量众多、种类繁杂,管理问题相对突出,要加强对此类案件涉案财物的监督管理。

  数智赋能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当前,部分省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实行“物随案走、分散保管”的模式,管理不规范、移送不顺畅、处置不及时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此,需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支撑,推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精细化开展。

  一是完善“实物静止,数据流转”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新模式。深化运用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平台实时同步涉案财物状态,实现案件及涉案财物信息(包括财物特征、照片等信息)在公检法部门间的数据推送与共享。对保存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财物,除重大案件、具有财产价值和经审查认为需要审核或当庭出示的作为证据的实物外,一般案件只移送涉案财物清单。同时,移送或扣押的涉案款项全部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实施统一管理。二是探索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平台建设。畅通公检法部门之间处置涉案财物的信息渠道,相关信息包括处置涉案财物的时间、物品种类、处理方式、评估价格、处理途径、处理结果、上缴国库情况、委托处理单位信息、处置费用等,检察机关应加强法律监督,监测涉案财物处置情况,通过平台预警机制,对公安机关未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法院执行部门未及时处置财物等情形及时开展法律监督。三是探索研发闭环监控模型。推进涉案财物管理技术由数据归集与碰撞比对向智能筛选与自主分析转变。同时,将大数据模型的研发应用与实质化监控需求深度融合,依托系统智能化实现流程监控实体与程序问题的自动筛查、发现、推送、反馈,从而搭建起适应现实需求的实质化流程监控数字新平台。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监管不到位等难题,可重点研发“涉案财物处置监控模型”,筛查发现涉案财物未及时处置问题,督促办案部门处置到位。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本文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建立健全全覆盖检查评查机制研究(立项编号:BJ2025B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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