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明确,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规定》明确了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等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范围。
《规定》明确了监督追责的具体内容,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规定》还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及追责方式。
《规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