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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7月2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关键在于“应用”“有效”

  数字检察战略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随着数字检察战略的深入推进,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相继涌现,赋能法律监督的成效日益彰显,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场景体系化建设入选全国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典型案例。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在模型建用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重研发轻应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十分重视积极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应勇检察长最近在山东青岛调研时专门强调,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不在于数量,关键在于应用、在于有效。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为什么要专门强调“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不在于数量,关键在于应用、在于有效”?这恰恰说明,最高检党组敏锐地察觉到个别地方在实践中背离了这一要求,出现了把路走偏的苗头。比如,有的地方在研发中受“数字冲动”驱使,盲目追求数量,把数量当成绩;模型呈现同质化,简单模型重复构建、功能重叠现象明显;一些模型脱离实际需要,应用率低下,引发“模型空转”“一次性使用”等问题。此类问题若不及时纠正,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可能加重基层负担,更会进一步诱发数字攀比,滋长形式主义,危害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

  端正认识,才能正本清源。要准确把握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关键在于应用、在于有效”的定位和要求。开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初衷,是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赋能司法办案,依托大数据发现类案监督线索,通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促进源头治理,推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模型若仅停留在“建成”阶段,便会成为脱离实际的“空中楼阁”,唯有投入实践,才能真正发挥作用、释放效能。模型用得好不好,要通过是否有效进行检验和判断。何为“有效”?关键就在于能否有效拓展案源、发现线索、助力开展精准监督;能否有效推动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源头治理,解决基层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促进深层次社会治理。唯有经得起实践检验、能解决真问题的模型,才是“好模型”。

  纠偏祛弊,还要深挖“重数量轻质量”背后的错误政绩观。为什么一些地方会出现片面注重研发、盲目追求数量的问题?根子还是政绩观的错位。把开工当落实,把建成当完成,把数量当成绩,都是错误政绩观在实践中的表现。要自觉按照深入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部署,切实遵循最高检党组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要求,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摒弃“唯数据论英雄”“数字攀比”的错误倾向,杜绝将数据指标异化为工作目标。要发挥考评的指挥棒作用,把模型是否实用、是否有效作为考评模型构建工作的主要依据,引领检察人员紧紧围绕“关键在于应用、在于有效”这个原则推进模型研发应用工作。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用实际行动来解答。最高检提出的“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为推动数字检察工作科学开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按照这一要求指导实践,深化业务与技术协同机制,务实有序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广应用。要坚持业务主导,锚定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聚焦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重点领域、重要事项,紧密结合业务部门办案实际需要,加大模型研发应用力度。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模型研发应用质效。根据2025年模型应用业务竞赛规则,同质化模型将不能再上架到最高检模型管理平台。这就需要上级院加大统筹力度,结合业务实际为下级院提供方向性指导,防止“闭门造车”“各自为战”,从源头上避免多头研发、重复建设、互不兼容。要加大优秀模型的推广力度,总结推广一批实用管用、好用易用的优秀模型,规范开展监督模型场景体系化建设,做好迭代升级、深化推广实践。起步晚的地方更不能盲目建设,要积极向先进地区“取经”,借鉴已有的成熟模型,通过本地化改造解决“水土不服”问题,最大限度提升模型应用效能。

  历史总是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前进的。我们要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高质效推进数字检察战略,让每一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都扎根办案实践、释放治理效能,成为促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强劲引擎,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检察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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