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镇嵇康故里,仍留存着明代重建的“琴台”。当地志书记载,清代乾隆年间,河南巡抚雅尔图在此处立碑,碑文引用《魏律》“三讯而后断”的条文,感叹“律法之设,本为防奸,若以私意坏之,不如无法”。这方石碑历经风雨,恰似嵇康案留给历史的镜鉴:“三讯而后断”所蕴含的审慎断案理念,在魏晋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有着被遵循的例证,也有着被偏离的时刻。
曹魏景元四年夏,洛阳东市的刑场尘土飞扬。嵇康临刑前调试焦尾琴时,围观的太学生们高举着请愿书,三千人的呐喊震得监刑官手中的令牌微微发颤。当《广陵散》的第一个泛音刺破长空时,有细心者瞥见廷尉监的袍角沾着未干的墨痕——那是昨夜仓促签署行刑文书时,滴落在《魏律》竹简上的朱砂。
《世说新语·雅量》中记载的这一幕,实则折射出魏晋之际法理演进与社会秩序调整过程中的复杂局面。彼时的法理实践,既延续着前代的制度脉络,又在时代变迁中呈现出新的形态。曹魏太和三年颁布的《魏律》,在汉代九章律基础上新增《刑名》《法例》两篇,首创“八议”制度以区分犯罪情节。其中《囚律》明确规定:“系狱者,五日一讯,三讯而后断。”即囚犯需经初讯、复讯、三讯三次审讯方可定罪。1984年安徽亳州出土的曹操宗族墓群竹简中,就有“讯囚不得过三”的朱笔批注,可见曹氏政权对司法程序的重视。东汉建安九年,曹操平定冀州后处理降卒,即便在军法从事的特殊情境下,仍坚持“先验问罪状,再论刑赏”。《三国志·魏书》记载,当时有督将建议“速斩降将以立威”,曹操驳斥道:“律设三科,所以明是非。不讯而诛,是谓弃法。”可惜,这种对律法的敬畏,到了嵇康案时却荡然无存。
现存于《全三国文》的嵇康案卷宗,仅有两份文书:钟会的弹劾表与司马昭的批文,未见任何审讯记录。按《魏律》中的《告劾》篇,凡死罪案件需“先核其事,复验其辞”,而嵇康被控的“非毁典谟”罪名,既无证人证言,也无书证物证。钟会在表中称“康欲助毌丘俭谋反”,却回避了一个关键事实——毌丘俭起兵于正元二年正月,而嵇康当时正在山阳与向秀锻铁,《嵇中散集》收录的《与吕长悌绝交书》可证其不在场。曾任廷尉的高柔在《上言治狱宜从宽恕》中写道:“近案嵇康事,不核其辞,不验其证,径行诛戮,恐非先王明刑之意。”其所谓“先王之法”,正是《魏律》中“断狱必以律”的核心原则,嵇康案的审理显然违背了曹魏既定司法传统。
嵇康案发,始于吕安被兄长吕巽诬告“挝母不孝”案,后者堪称魏晋司法史上的荒诞剧。按《魏律》中《贼律》条,“不孝”需具备“殴母致伤”或“别籍异财”的实证,而吕巽提交的“证据”仅是一封被篡改的家书。嵇康介入此案的初衷,仅是履行乡邻作证的义务。他在《与吕安书》中明言:“(吕)安事母至孝,吾亲见之。今被诬,吾当证其冤。”然而,司马氏集团对吕安案的真相视而不见,反将嵇康为吕安辩护扭曲为“助不孝”,株连定罪……
临刑前的细节耐人寻味。嵇康将十岁的儿子嵇绍托付给山涛,这个举动暗含对司马氏道德体系的反讽——他宁愿相信被自己痛骂为“俗士”的山涛,也不信司马氏标榜的“孝道”。后来山涛在《山公启事》中力保嵇绍,这在当时的士大夫圈引发震动。王戎在《与嵇绍书》中感叹:“昔闻伯夷叔齐不食周粟,今见足下父死不背恩,世事何其颠倒!”
嵇康死后三年,司马昭命贾充、杜预修订《晋律》。这部法典在《魏律》基础上新增《违制》篇,其中一条规定:“若名士言论过当,虽无实据,廷尉可先收押再审。”《唐六典》注疏明确指出,此条专为“嵇康类案件”而设。有趣的是,《晋律》同时在“八议”中增加“贤”条,规定“有德行名望者犯罪可减免”。这种制度与实践的矛盾,从贾充的回应中可见一斑:“非常之人,当用非常之法。”这种“例外原则”的滥用,使得《晋律》的进步性大打折扣。
北魏郦道元在《水经注·洛水》中记载,嵇康刑场旧址到北魏时已成为“听讼观”,廷尉常在此处审理疑难案件。有次审理一起士人诽谤案时,廷尉卿崔浩特意命人弹奏《广陵散》,对属官说:“昔嵇中散以言论死,今此案当以律断,勿使琴音再为冤魂悲鸣。”这种将历史作为司法镜鉴的做法,恰是对嵇康案最好的纪念。今天,当我们站在首阳山嵇康故里,仍能感受到1700年前那份震撼灵魂的文人风骨。
唐代房玄龄编纂《晋书》时,在《刑法志》中特意收录了《魏律》与《晋律》进行对比,指出“晋律虽繁,未及魏律之精”,暗含对嵇康案司法不公的批判。宋代理学家程颢在《论刑法》中进一步总结:“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公则能平。嵇康之狱,私胜而公灭,故为万世叹。”
魏晋之际的司法实践中,“三讯而后断”作为法典中的重要条文,其践行程度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具体案件的处理走向。当这一制度得到重视时,案件审理便能更多兼顾各方考量。而当这一程序被轻忽,司法过程便易失之粗疏。这种制度实践中的起伏,成为当时法理演进轨迹上的鲜明印记,也为后世司法实践中如何坚守程序、完善制度提供了可资回望的历史素材。嵇康临刑前弹奏的《广陵散》,与其说是绝响,不如说是对后世的警示——在法理与人情的天平上,唯有坚守程序正义的底线,才能让每个生命都获得应有的公正。《广陵散》已不存于世,但恰恰证明,有的绝唱,越是残缺,越是永恒。
“不到山阳二十年,黄垆空锁竹林烟。胡卢笑煞嵇康辈,又向西山着祖鞭。”如今,嵇康那架焦尾琴的余韵,或许正在历史深处轻轻回响。它提醒着每个手握司法权柄者:法律尊严不是高悬的匾额,而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都不被践踏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