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5日电(记者戴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对地方涉企信用惩戒适用中存在的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进行监督。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检察机关办理社会信用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366件,其中,办理行政机关信用惩戒不当案件557件、失信违约案件260件,办理法院信用惩戒措施不当案件549件,帮助涉案企业及时修复信用,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并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新的部署。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部分行政机关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等情形;涉企信用修复主要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失信行为公示信息归集不规范、信息修复告知不及时等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被执行行政行为的同时,同步审查行政机关所作列入、移出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合法性,加强对信用惩戒措施的监督。
记者了解到,某行政机关将仅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三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在政务平台公示,存在不当惩戒情形。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手段,对该政务平台上涉企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数据摸排、比对,发现自2023年以来收录的1975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收录的2487条信息罚款数额在500元以下,但均设置三年最长公示期,属于错误或不当公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及时恢复涉案企业信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检察办案还发现,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纳入或未及时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错列企业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有的是被执行人被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经执行完毕,但未及时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导致被执行人不良信用记录持续存在。
另外,在执行转破产案件中,存在部分执行终结后未依法恢复企业信用等不正确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情况。一些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终结执行,或者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企业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错误限制高消费等,影响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提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要依法经营、守护企业信用;如发现被错误列入失信对象,或到期应被终止失信公示等问题,有权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应履行信用修复告知义务并及时删除失信公示信息,修复企业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据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加强涉企信用惩戒执法司法监督,联合法院、行政机关建立社会信用惩戒与信息修复衔接机制,促进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