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单曦玺 通讯员杨程鹏)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宁夏检察工作实际,出台《宁夏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从总则、案件质量检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运用及附则等方面,对宁夏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作出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要加强对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细化实化案件质量检查,构建以检察官自查、办案部门核查为主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明确检察官必须在案件办结前完成本人所办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办案部门核查必须在检察官完成案件质量自查后方可进行;办案部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等10种案件类型开展重点检查;案件质量自查和核查应当如实填录《案件质量检查表》并随案归入诉讼档案。
针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检察工作的新发展、新形势,结合评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方式、内容、评查员、外部监督、评查等次认定标准及例外情况、评查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
《实施细则》还对强化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结果运用,持续做好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后半篇文章”作出指导。明确要强化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的衔接配合,坚持做好案件质量评查讲评工作,加强案件质量评查与检务督察工作的衔接配合,强化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与表彰奖励的衔接配合,做好案件质量评查与办案质效分析等工作的衔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