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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7月2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数字检察线索如何实现案件化办理
郭晓东 李鹏 刘荣霞

  当前,数字检察正处于探索性实践和规律性经验交互推进的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异常数据和个案办理中提炼的业务规则建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海量数据中挖掘隐含其中的、仅依靠个案难以发现的法律监督线索,即数字检察线索。

  当前,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数字检察线索快速增长导致部分数字检察线索的办理过程无法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全流程体现。面对数字检察线索对检察融合履职的新需求,实践中也出现业务部门开展线索调查核实时,因权责不清制约数字检察线索从发现向落地成案转化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质效。数字检察线索案件化办理契合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要求,有助于破解现有数字检察线索办理模式启动条件模糊、程序缺少规范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对数字检察线索案件化办理的实践进行分析,探索构建数字检察线索案件化办理的模式。

  一、数字检察线索案件化办理的基础性建构。首先,设定数字检察线索认定标准。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输出的结果只是异常数据,要认定其是否属于数字检察线索,还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展开分析研判,即需要建构一个明确、可把握的数字检察线索认定标准。在建构标准时,既要将数字检察线索置于法律监督线索的共性之下,也要把握其自身所具有的个性,从线索涉及领域、公共利益关联性、监督线索成案可能性等角度构建认定标准。对模型筛查产生的异常数据,在排除因数据质量、规则设置或者操作不当等因素造成的数据异常、数据错误等情形后,应根据认定标准判断异常数据是否具有真实性、指向性和违法性后,进一步判定可否将其作为数字检察线索进行管理。

  其次,试行线索分类分级评估机制。随着数字检察实践的深入拓展,出现了由数字检察部门依职权主动发现批量数字检察线索后向相关业务部门移送的新路径,改变了传统检察履职中仅由业务部门自行发现线索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办案模式。在此背景下,数字检察部门在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可根据价值度与可查性对线索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分级评估,根据不同类别派生不同的线索核查任务。一方面需对线索监督类别和事项进行分类,凸显线索成案的必要性;另一方面需对线索的重大性、紧迫性、违法程度进行评估分级,根据不同类别线索分层采取交办督办、指挥调度、跟踪反馈等工作。

  最后,建立线索分流处理机制。数字检察线索案件化办理是对经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评定有成案必要性的数字检察线索进行核实查办的过程。对暂不符合数字检察线索认定标准的异常数据,可待后续数据获取批次、数据归集内容有新的变化时,再次评估线索成案的可能性,以阶梯化处置方式来合理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同时需注意,线索评估和成案流程会伴随线索核查手段的深入而发生相应转变,在对异常数据继续调查核查过程中,符合线索认定标准的应及时转化为数字检察线索并开展案件化办理。

  二、数字检察线索案件化办理的关键点探析。一是建构规范化受案审查机制。数字检察线索案件化办理的前端程序依托于受案机制的规范化建构,需对符合条件的数字检察线索设置统一化的受案程序、标准化管理的流程范式,在明确受案标准的基础上,规范化设置相应受案文书和审批程序。数字检察线索在纳入案件管理程序之后的审查程序时,应遵循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根据证据标准对线索进行证据审查和采信,即运用证据材料确定案件事实进而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的全过程。

  二是健全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对数字检察部门在分析研判后认定的数字检察线索应纳入线索管理台账,依照线索涉及的法律监督类型向相关部门移送、交办和督办,业务部门应按时反馈核查结果。针对向跨地区移送的情况,为保证线索审查认定的独立性,线索发现地检察院数字检察部门可将具有研判价值、可能转化成数字检察线索的异常数据信息移送至异地检察院,由具有管辖权的异地检察院根据数字检察线索认定标准开展研判分析,进而决定是否作为数字检察线索开展案件化办理。

  三是确立差异化、实质化的调查核实手段。启动调查核实权是数字检察线索案件化办理的实现路径,通过设置差异化的调查核实手段获取证据材料,进而依据证据规则确认违法监督事项。所谓差异化,即设置与监督事项违法程度相适应的调查核实手段,对于一般违法事项,可采取询问、查阅证据材料等直接调查方式;对于重大监督事项,因其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采取专家咨询、委托鉴定、现场勘查等综合性核实手段更为适宜。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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