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看,我们重新领到了结婚证,我爱人的户口顺利迁入,将来也能申领独生子女补贴了……”近日,在山东省荣成市检察院,刘某手持崭新的结婚证专门向承办检察官道谢。此前,因同名导致身份错位,刘某的妻子赵某陷入了无尽的烦恼。
2024年9月,荣成市某镇村民刘某得知,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可申领补贴,遂携妻子赵某前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为后续申领做准备。然而,二人却被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告知,赵某现在用的身份证号码与其结婚登记档案中的身份证号码不符,无法办理户口迁移。夫妻二人顿感困惑——赵某的身份证号码从未变更过,怎会与婚姻登记信息不一致?
带着疑问,刘某夫妇申请调取了结婚登记档案。经核实,赵某档案中记载的出生年份为1969年,与其实际出生年份1980年不符,其身份证号码亦存在错误。夫妻二人随即前往民政部门解决问题,被告知此类情形无法通过行政撤销程序处理。二人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的结婚登记。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结婚登记行为发生于2003年6月,距今已逾二十年,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申请再审亦被驳回后,今年3月,刘某夫妇向荣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妻子的户口至今仍在岳父名下,还显示的是未婚状态。要不是这次办事,我们根本发现不了二十多年前登记错了。我们都不识字,当时材料都是村里的工作人员代填的,这可怎么办?”在荣成市检察院接待大厅,刘某愁眉不展地向检察官倾诉了这件烦心事。
受理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一方面,依法调取刘某、赵某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另一方面,前往赵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中,检察官敏锐地发现该村存在一名与赵某同名同姓、生于1969年的村民,初步判断错误信息可能源于此。为进一步求证,检察官走访了这位生于1969年的赵某及其家属。
“这不是我和我丈夫张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但上边的身份信息是我的,这下面的照片也不是我和我丈夫,这张照片中的女方是我们村和我重名的那个人,她是1980年的,我是1969年的,男方是她丈夫刘某,他们是在2003年登记结婚的,我和我丈夫是在1994年登记结婚的,他们这张肯定是填错了。”生于1969年的赵某的陈述印证了承办检察官的判断。检察官随后又走访了村干部、知情村民及当事人亲属,并调取了生于1969年的赵某的婚姻登记档案。多方证据及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均证实:刘某与赵某(1980年出生)的婚姻登记档案确因当年工作人员失误,错误录入了生于1969年的赵某的身份信息。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今年3月18日,荣成市检察院在刘某所在村委会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出示了依法调取的全部证据,充分论证了婚姻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事实及开展监督的法律依据。与会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经充分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纠正错误登记。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经核查确认,于今年5月依法对刘某与赵某的错误结婚登记信息予以更正,并为二人补发了结婚证。至此,困扰当事人的“身份错位”问题得以解决。
案结事未了。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刘某家庭经济困难,其妻赵某是三级智力残疾人员,尚有符合条件的补贴政策未能享受。荣成市检察院遂积极对接残联、民政等部门,协助赵某申领残疾人相关补助,切实为其家庭纾困解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