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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7月1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告

  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仲裁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盐仲〔2024〕裁字第610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17号,邮编:224002,电话:0515-86663315,联系人:庞销华)。

  盐城仲裁委员会

  关平:本院受理原告潘高峰诉你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宋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302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高峰垫付租金23736.54元及利息(利息以23736.54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潘高峰房屋押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潘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由被告关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洪菊:本院受理原告郭祥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3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洪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郭祥彪货款20463元及利息(利息以20463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刘洪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郭祥彪财产保全申请费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被告刘洪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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